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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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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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客观真实、完整准确,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安徽省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办〔2016〕16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稽〔2016〕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上下联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并推进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对接共享。   第三条按照“谁许可、谁建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已使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的,以上相关信用信息自动从省局已建立的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监管信息化平台抓取)和其他有关奖惩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   1.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

3、注册号、纳税人登记号)、注册资金、地址等各项基础信息。   2.许可认证信息:生产经营者有关食品药品相关许可证书记录、变更、换证信息;相关认证、变更信息;生产、经营备案凭证信息。   3.从业人员信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等人员信息;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和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信息。   4.产品信息:生产经营品种名称、产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条形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生产品种及产品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件、再注册信息;委托或受托生产信息;委托检验

4、信息;接受境外委托生产信息;是否为中标基本药物;产品备案编号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等内容。   5.历史信用信息:依据本办法对生产经营者确定的历史信用等级记录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   1.监督检查信息:对生产经营者日常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信息及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   2.产品抽检信息:监督抽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情况,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产品处理和整改情况;风险监测发现问题产品信息,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包括召回级别、召回日期、处理情况和

5、召回结果等;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处置情况。   3.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食品药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的执法文书文号);   4.投诉举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反映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信息,并经核查确认的信息和处理结果。   5.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信息,经核实后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责令暂停销售及公告等相关信息。   (三)其他有关奖惩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对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相关奖惩记录等)   1.表彰奖励信息: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

6、对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行业推荐、典型示范等信息。   2.社会组织监督信息: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3.媒体曝光信息:媒体曝光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四条信用信息按照“一户一档,谁许可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验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录入及管理。有关信息须经录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以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职能

7、部门行政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公告、监督检查记录等为依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下达)完成5个工作日内归集、录入各类信用信息,并动态调整。已使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的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相关信用信息输入平台,代替纸质信用信息档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生产经营者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关闭的,在缴销食品药品许可证书后,其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依据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目录。   第九条建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及时将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情况与信用主管部门及银行、农业、工商、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互通。   第十条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5月15日前,通过本级单位门户网站(及信用管理平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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