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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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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工作,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指定的对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第三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第四条本办
2、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中,中医、中西医类别质控中心单独设置。第五条质控中心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督促指导各地逐步建立健全质控网络。市9(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下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工作。第六条质控中心的质控对象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下级质控中心同时接受上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七条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
3、业质控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专业的本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或其他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被评为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或重点学科,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明显技术优势,专科(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已开展相关专业医疗质控工作,有较好的质控工作基础和
4、实践经验;9(五)信息化水平能够满足全省质控工作需要;(六)积极开展本专业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七)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专(兼)职人员,有能力承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第九条市、县级质控中心申报条件由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时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情况介绍,包括人员、设备、临床、科研及技术力量等实证资料;(三)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和
5、已取得的成效;(四)相关专业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情况和已取得的成效;(五)拟担任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情况;(六)拟承担相关专业本级质控中心工作计划;(七)本单位相关专业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八)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配备专(兼)职人员情况。9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申报医疗卫生机构拟担任质控中心负责人集中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无
6、异议后,方可作出同意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指定。第十二条质控中心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域名称+专业名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牌匾式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制订,质控中心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样式制作。第十三条质控中心主要职责:(一)拟定本专业质控标准、质控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二)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本专业的质量控制信息数据库,定期收集、分析、评价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状
7、况、存在问题,并科学、客观、公正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对外发布质控报告,以书面形式向质控对象反馈质控信息;(四)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国内外相关专业信息进行收集和调研,组织开展本专业的临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9(五)拟定辖区本专业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组织对本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六)推广实施本专业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七)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本专业所应用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项目事中事后评估标准、评估程
8、序,并定期组织评估,做好医疗纠纷咨询等工作;(八)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动本专业质控网络建设,指导下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九)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四条质控中心应建立健全本专业质控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保存相关档案文件、质控报告和检查评价材料等资料。质控中心发生机构或人员变动时,应完整移交质控档案。第十五条质控报告可以作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医院评审评价等的依据。第十六条质控中心实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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