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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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原合同继续履行  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若干问题探析  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新破产法第18条、第26条、第6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对管理人继续履行的判断标准、能否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转让合同、为合同继续履行提供的担保异议的处理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此进行探析。  一、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断标准  管理人依据什

2、么样的判断标准和价值目标,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实质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破产目标和商业关系具有可预测性的必要性之间的权衡问题①。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新破产法的政策是将公共政策目标和破产目标臵于优先地位,为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判断标准:第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最多比例的清偿要求,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管理人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是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时,必须以债务人财产的维持和增值为目标。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继

3、续履行合同的决定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能作出,否则就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管理人的职责。第二,兼顾社会公益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破产法具有经济法元素的重要体现,也是其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如体现社会本位的重整程序日益受到重视。合同的继续履行上同样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破产公用企业的供电、供水合同、电

4、话合同等,如果解除必然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管理人应决定继续履行该类合同,而不能予以解除。新破产法为防止管理人滥用选择权,从程序上进行了制约,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经法院许可。在管理人提请法院批准继续履行合同时,法院应按照“商业判断规则”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二、管理人能否修改合同条款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能否修改合同内容,新破产法未作规定,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只能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继续履行,或者履行合同时修改或增加合

5、同条款;另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继续履行附条件、附期限或者修改、增加合同条款。笔者赞同第二观点,首先,如前所述,我国新破产法是将公共政策和破产目标臵于优先地位,赋予了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权,举重以明轻,在保持合同性质和基本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内容不变的前提

6、下,适当变更那些既定的合同内容应是管理人选择权的应有之义。其次,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一般合同内容的变更,是管理人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因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也不损害其利益。再次,赋予管理人一定的合同变更权,符合破产法实践的需要。因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债务人原先与相对人的交易基础动摇甚至丧失,按照情事变更原则,管理人应有权适当变更合同内容,同时也符合破产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利于破产法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实现。  三、对管理人为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的担保

7、异议的处理新破产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对该担保提出的异议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方当事人对管理人提供的担保有异议的,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作出确认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方当事人对管理人为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的担保有异议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破产法赋予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质上属于不安抗辩权。由于债务人的

8、破产状态已经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事由,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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