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制度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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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制度研究上  一、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的法律特征  单方预告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之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通过预先通知对方的方式,在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又称预告辞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又称预告辞退。除此之外,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还包括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人员的经济性裁员。由于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特殊性,作者在此不做讨论。  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

2、同的解除之前必须经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进行预告并经过一定的预告期之后,劳动关系才发生解除的法律后果。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两种方式,它们有很多相同的特征,如都是单方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和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行为,但是单方预告解除具有它自身的一些特点:  (1)单方预告解除是一种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限期的法律行为,乃系当事人任意附以期限,以因期限之届至而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发生或消灭为内容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可分为附延缓期限和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两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

3、同的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下进行了预告,在预告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会因预告期限的届满而发生消灭的效力。7  (2)单方预告解除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和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特别是劳动合同的预告单方解除是在劳动合同的对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特定的程序和通过特定的方式才能解除。为此,各国法律规定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书面通知,并

4、经过约定或法定的预告期才能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此时书面通知的规定就是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如果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书面的通知,或没有经过法定或约定的通知期限,就不能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违规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单方预告解除适用的条件具有特定性。众所周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非过错性解除,因此它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既然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存在过错,为了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必

5、须设置相应的程序条件,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必要地限制,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的解除权。7  (4)单方预告解除适用的劳动合同具有特定性。我们知道,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存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即时解除权的适用可以不区分劳动合同的种类,在试用期内或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非过错方可以单方解除固定期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和以一定工作为标的劳动合同。但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存在过错为条件,为维护合同的尊严,制止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存在着固定期限或劳动合同以一定的工作为标的时,劳动合同的当事

6、人应当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就不能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只有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下,一方当事人才可以通过预告的方式并遵循法定的预告期限,并对对方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的比较法考察  国外的劳动立法的历史比较悠久,经过劳资双方长期的斗争,劳动立法也比较完善,在单方预告解除法律制度的规定方面也是如此。国外劳动立法关于单方预告解除制度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操作性强,在很多方面都值得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借鉴:  (1)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  国外劳动立法将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

7、动合同双方的利益进行平等的保护,以期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自由。如英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因单方面的通知而终止。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间内给予另一方的通知,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通知可以是口头的,通知期满后,合同即终止。《日本民法典》第627条规定,当事人在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在此情况下,雇佣合同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后而消灭。《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者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土耳其《

8、劳工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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