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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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监特〔2018〕2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有效实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以下简称《管检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管检规》的实施意见(一)关于过渡期的要求—9—1.本文发布之日起,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应当执行《管检规》。2.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检验合同或已经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

2、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以下简称《原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的工业管道,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原管检规》的规定完成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二)关于范围及级别划分工业管道包括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和制冷管道,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并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附件A划分管道级别。(三)关于涉氨制冷管道的定期检验对于以氨为介质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原则上应按《管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对远离人员密集区域且暂时无法按《管检规》实施检验的氨管道,可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

3、函〔2013〕61号)执行,否则,应停止使用。(四)关于非金属管道的定期检验非金属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中非金属管的相关检验要求实施。(五)《管检规》部分条款内容的说明—9—1.工业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将延期申请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可以延长检验期。延长检验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使用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延期检验的管道安全负责。2.《管检规》1.9所述新技术、新评定方法是指在国家

4、标准、行业标准中均无明确要求的技术、评定方法。3.《管检规》3.2.1(4)中的安全评定,均等同于合于使用评价。4.《管检规》中管道材料抗拉强度均指材料的标准抗拉强度的下限值。5.工业管道定期检验中发现的焊接原始缺陷,不超过该管道所依据的施工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允许缺陷的限定值,不影响该管道的评级,否则应按照《管检规》要求进行评级。6.关于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在运行状态下,从事基于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进行管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有RBI资质。基于风险的检验结论中只需确定风险等级和检验周期,不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等级(即1、2、3或4级)。二、关于气瓶安全的有关要求(一)关于气瓶定期检

5、验1.站用气瓶或瓶组(属于按照气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9—)的定期检验,在相关国家标准制定颁布以前,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可依据团体标准《站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下载网址:http://www.china-cylinder.org/home/show/76)进行定期检验。2.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气瓶检验机构认为能够保证安全时,可以免做水压试验(超过使用年限进行安全评定的除外)。鉴于目前气瓶阀门漏气事故较多,对无法继续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瓶阀必须予以更换(应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降低更换瓶阀的成本)。3.低温绝热气瓶、液化二甲醚钢瓶的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按照

6、GB/T34347-2017《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34531-2017《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开展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二)关于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1.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天然气LNG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违规改变设计用途的车用气瓶(例如固定在小推车等可移动装置上或者串联成组等作为工业和民用燃料供给装置),不得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9—2.燃气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装配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

7、当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GB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可以不固定在车辆上进行充装,但应按照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开展定期检验。(三)关于气瓶公称直径和公称容积系列化为规范气瓶规格系列,无缝气瓶(车用无缝结构气瓶和消防用气瓶除外)和车用液化天然焊接结构气瓶设计文件中,所包含的规格(公称容积与公称直径)应当系列化。中容积气瓶公称容积应当优先采用整数系列,大容积气瓶公称容积应当优先采用50的倍数系列。中容积无缝气瓶相邻两档公称容积差一般应大于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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