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

ID:29950848

大小:53.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2-25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_第1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_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_第3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_第4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2009年6月23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08年第545号令),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

2、六)项中的“航道养护费”。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航道养护费”。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中的“(式样见附件一、二)”。  四、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章缴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六、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

3、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4、 则 8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  (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三)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上(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  (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五)国家指

5、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  (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6、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二章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

7、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8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当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