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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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7号《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已于XX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OO九年六月五日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2、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十六条第二项。删除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中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删除第六项中的“过期拒不补办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应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

3、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的,给予警告。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国家禁运物资规定实施运输的,给予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收入。删除第十七条第六项。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五、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使用私印或者伪造票据的,收缴其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六、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视情节轻重”、“拒

4、不补报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章的最后一条,内容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八、删除第四章“处罚决定和执行”。九、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XX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

5、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有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航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的检查1=1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对被检查单位或者运输船舶的负责人、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二)查阅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的有关水路运输的证明、账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抄录或者复制;(三)向

6、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运输船舶以及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调取证据。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运输船舶,应当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管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出示有关证件、账册、单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如实答复查询情况,接受对违章行为给予的处罚。第二章处罚种类和运用第六条水路运输违章行为的处罚种类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七条根据本规定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体运输户(联户)同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第八条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第九条

7、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发生违章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第十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应当处罚责任人。第条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同一违章行为已由一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作了处罚的,其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不得重复处罚。第十二条因违章事实不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者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者违章行为要由船舶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收存《船舶营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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