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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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公布)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

2、入使用。”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

3、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

5、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

6、,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7、。   第八条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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