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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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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文章认为对“森林经营是林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应加深认识,并从速贯彻到林业生产中去。对目前在森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还指出当前森林经营中存在的瓶颈,明确森林经理是森林经营的科学支撑并提出建议。关键词森林经营森林分类经营森林经理贾治邦同志(2008-01-07)提出:“森林经营是林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笔者认为这是从1949年以来对“森林经营”认识的一次升华。目前,如何将这个“永恒主题”贯彻到我们林业建设发展中去,是当务之急。1深化对以营林为基础的认识对“以营林为基础”的认识,不局限于只对营造林中的幼
2、林抚育、间伐,也包括成林后的疏伐、林分结构调整性采伐等一系列森林技术管理措施。“其基点是放在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上,围绕培育与管护这一基本点所采取的一系列科学经营森林的措施,称之为森林经营。”[1]117即广义的营林。2当前森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2.1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当前集体林区林权改革正全面展开,各省、区的领导都十分重视,逐步解决改革中发生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集体林区的生产得到发展。国有林区林权改革,经过4年的试点,由于对改革方向的认识分歧较大,关键点是维护《森林法》,坚持森林属于全民所有,还是实
3、行私有化的分歧,导致国有林区改革停滞不前。林权改革对森林经营有影响,但不能等同,也不能代替,更不是完成了林权改革,森林经营一定就好了。然而,经营主体的确定,是涉及森林经营管理体制的前提。不建立森林经营管理体制,一切经营措施无法落实到位。林权制度改革实质上解决的是森林经营的动力机制问题。潜在的动力如何变为现实的动力,一是政策法律具有严肃性与稳定性;二是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不论是来自政府的,还是来源于私人的侵犯)时,法律都会保障经营者的权利。惟有如此,才能让经营者放心地在森林经营方面大胆地投入。只有当森林经
4、营有了投入时,才能谈得上集约与科学经营,才能谈得上进步与发展。也只有这样,森林才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好。2.2林业生产中宏观和微观概念的混淆有许多案例说明,由于没有看透其实质是属于宏观的,还是属于微观的,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从而影响林业生产的正常发展。2.2.1森林经营与森林分类经营2.2.1.1背景森林分类经营源自1994年广东省提前2年完成全省荒山绿化后,面临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全省林业如何分类组织、分类指导?(2)科学经营的经费从哪里来?[3]467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5、常务委员会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其中第六条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观赏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第七条规定:“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对于商品林要求从价值运动体系自身上做文章,形成有活力高效能的经济体系。《条例》着重解决了生态公益林“科学经营的经费从哪里来”的关键问题。[3]
6、4672.2.1.2.森林分类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的关系《森林法》第四条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第十六条要求: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条例》第六条规定:按不同林种的投资渠道,归纳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两大类。还规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那么,“森林分类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两者有什么不同?其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编“森林分类经营方案”,和编“森林经营方案”并不是一回事,因为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解决落
7、实生态林补偿资金,由市或地级市林业行政部门编;后者是由林业局、林场、林业县编,是落实经营措施。前者属于宏观范畴,后者属于微观范畴,不可混为一谈。2.2.1.3.编制森林分类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方法不同编制“森林分类经营方案”的方法,可以是依据原有二类调查成果,也可以依据消灭荒山后的造林面积统计数字,或重新组织调查。《森林法》规定的编“森林经营方案”之前,按程序必须进行二类调查,要求针对不同的林况、地况将小林种落实到基本的经营单位——小班。从“编案”方法的不同,也可对“森林分类经营”有更深入理解,应该是
8、(如前述《条例》所规定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主要是对资金的分类管理。那么,“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接续和技术支撑,必然是二类调查和编森林经营方案。由此说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并不是一个技术体系,而是属于解决森林分类经营资金来源和管理的经济体系。同时,从另一方面看,在全国国有林区推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结果,也获得了在财政上立项建立“生态效益补助基金”的支持,增加了国家对国有林区的投入,对缓解国有林区经济危困有一定的补益。当然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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