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卓越绩效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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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质办发〔20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卓越绩效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广大企业采用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进一步推进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自2011年起开展安徽省卓越绩效奖评价活动,原安徽省质量奖不再评价。安徽省卓越绩效奖是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重要基础,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工作,向全社会广为宣传,营造追求卓越绩效的社会氛围。《安徽省卓越绩效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附件1:安徽省卓越绩效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2、一条为了建立完善的质量激励体系,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事业单位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我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卓越绩效奖是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设立的质量荣誉,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较为突出的质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第三条卓越绩效奖的评审坚持自愿申报、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和不增加申报单位负担的原则。第四条卓越绩效奖评审每年开展一次,获奖单位两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第五条省质监局设立卓越绩效奖评审委员会,由

3、省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评审活动。评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质量管理处),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含具有法人资格的在皖央企),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二)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GB/T19000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特殊行业应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三)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明显成效;(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一

4、)未取得法律、法规设定的相关资质;(二)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三)在近三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八条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推荐、符合性审核、资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省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公示。第十条每年评审前,以省质监局名义发文部署当年的申报、评审工作,并通过网站等

5、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申报表》。2、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的自评报告。3、基本资质、经营业绩证明和其他证明性材料。第十二条上述材料经所在市质监局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第十三条秘书处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第十四条秘书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和行业专家对通过符合性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获奖单位候选名单。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

6、拟奖励单位名单,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在省级媒体上公示。第五章奖励和监督第十六条省质监局向通过公示的单位授予“安徽省卓越绩效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同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七条获奖单位可以在产品包装、文宣资料以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奖年度。第十八条获奖单位纳入各级政府实施名牌战略和质量奖励制度的储备库,在获奖后两年内,申报安徽名牌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时享受优先推荐和重点培育。第十九条获奖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开其先进经验和成果。省质监局将在全省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导入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第二十条获奖单位对创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

7、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单位,由省质监局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卓越绩效先进个人奖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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