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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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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莇薇螃肀芃薆袅袃膈薅薅肈合同编号:租赁合同(我方为出租方)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签约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租赁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两方于年月日在签署:出租方:(以下简称为“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承租方:(以下简称为“乙方”)法定地址:负责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鉴于:1.甲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及自己的意愿将位于的房屋(以下简称为“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2.乙方对租赁物已作了充分了解并有权以其自身名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
2、、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租赁物1.1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承租位于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物及其各部分四至范围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一平面图为准。1.1甲、乙双方确认该租赁物共栋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以租赁物之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的数据为准(租赁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二)。第一条租赁期限2.1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包括首尾两日)。2.2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如期归还。若乙方希望在租赁期满后续租,须在租赁期届满前六
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达成协议,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3甲方有权将该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乙方在此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在此情形下,本租赁合同在该第三方与乙方之间继续生效。2.4在事先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带领新租户进入租赁物看房。第二条租赁物的交付与接收3.1甲方应于年月日(“交接日”)在租赁物所在地(“交接地”)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乙方验收无误并书面确认后予接收,乙方在此委托(身份证号码:)作为乙方接收租赁物的合法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应当携带加盖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于交接日在交接地接收甲方交付的租赁物。租赁物的接收以乙方授权代表的
4、书面确认为准,但如果乙方授权代表未在交接日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在交接地接收交付,则甲方不构成逾期交付或交付不能,亦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3.2至租赁物交接日,甲方应当使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3.3至租赁物交接日,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说明租赁单位内现有的设施、设备,经检查后,乙方或乙方授权代表应当签字予以确认。第三条租金及相关费用4.1租金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金计为每年人民币元(¥),总计为人民币元(¥)。4.2其他费用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甲方负责。除明确约定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保险责任承担所有权不属于乙方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归甲方。所有权属于乙
5、方的设备、设施和经营责任,其保险责任归乙方。第一条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5.1本合同项下的租金采取按月支付且提前支付的原则,乙方应当提前十日向甲方缴纳下一个月租金。5.2乙方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甲方指定接收租金的账户信息如下所示: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5.3甲方账户如实足额收到当期应付租金之日,视为该期租金支付完毕。第二条租赁保证金6.1乙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金额为人民币元(¥)的租赁保证金通过转账方式付至甲方上述第5.2条约定的账户。6.2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应付费用等金额后将租赁保证金的剩余部分返还给
6、乙方。第三条租赁物用途以及使用7.1租赁物仅限作为乙方之用。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制定的有关租赁物及乙方在租赁物内进行其业务的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的用途。7.1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按本合同确定的使用用途,正常使用租赁物和相应设施。7.2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建筑体(包括外立面、屋顶)及租赁范围内场地和空间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等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与第三方共同使用。乙方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与第三方共同使用的情形必须获得甲方事前书面许可。第一条租赁物的装修及维护8.1乙方对租
7、赁物进行任何装修、改建或其他形式的变更均需得到甲方的事前书面许可。8.2租赁期内,如甲方书面同意可予以装修,则乙方应将装修方案事前提交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同意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不得对装修方案进行变更。乙方进行装修活动还应当符合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租赁物的装修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内,乙方投资于租赁物或为使租赁物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银行经营、办公等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之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终止后,租赁物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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