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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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由: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当事人:郭子华,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0118607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前郭村8区201号用地坐落: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前郭村8区202号2014年10月11日上午,我分局收到浙江省纪委信访室监察举报中心转来的《中央巡视组信访接待导访单》(编号:40226),其内容是2014年8月26日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前郭村村民反映前郭村主任郭妙富非法占基本农田建造别墅。经信访调查人员和金清国土中心所初查,发现存在未供即用土地行为后,经办人员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执法监察大队汇报情况提请

2、立案,分局于2014年11月6日批准立案并指定吴幼明和龙正安作为本案的承办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承办人自2014年11月6日开始调查,至2014年11月14日结束,经现场勘测、询问有关当事人并收集相关资料,基本查明违法事实,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郭子华,现有家庭成员4人(夫、妻、二个儿子已成年未婚),共有二处房产:一是老房子坐落前郭村8区9号,楼房为2间2层,用地面积95.76平方米,后来加到3层,建筑面积287.28平方米,以及辅房用地面积18平方米;二是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前郭村8区201号新建成的2间3层楼房,该用地于2009年6月30日经浙土字A[2009]

3、-0110号文件批准,前郭村村民建房项目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土地面积720平方米,涉及到本幢4间、西幢6间和两幢之间的通道。第3页共4页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新建房屋于2008年11月份在前郭村二委组织的投标中,通过级差排基的方式以人民币东间9.3898万元、西间7.3898万元的最高价取得此2间宅基地使用权。2010年1月初~12月间,当事人在未办理供地审批的情况下,建设此2间3层半楼房,现已建成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用地四址范围:东、南、北、至至自屋墙皮;西与郭妙富相邻以墙中为界。经浙江省测绘大队台州测绘工程处现场勘测和本机关确认:当事人已建好入住

4、的2间3层半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用地面积124.5平方米,建筑占地124.5平方米,建筑面积426平方米,其中:农转用线内用地97.5平方米,农转用线外用地27平方米。该用地属前郭村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97.5平方米、耕地27平方米,位于金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1、当事人郭子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对当事人郭子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事实情况;3、对当事人违法现场勘测笔录1份、浙江省测绘大队台州测绘工程处出具的勘测报告及资料1份、分局规划

5、耕保科、地籍科出具的局部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地类、权属确认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坐落位置、用地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地类、土地权属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4、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占用土地建设情况;第3页共4页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中央巡视组信访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6、当事人郭子华位于前郭村8区9号的土地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拥有二处房屋。根据上述事实,本机关于2014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郭子华的行

6、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

7、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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