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案由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ID:36006982

大小:3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4-29

案由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_第1页
案由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_第2页
案由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_第3页
案由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_第4页
资源描述:

《案由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由: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当事人:台州市飞博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达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民村,联系方式:13968683928。2014年12月8日,我分局接到路桥区纪委专案组电话,要求对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案件补充对卢国达违法建筑厂房的材料,经信访调查人员与蓬街国土中心所初查,卢国达确实存在违章厂房的情况。经办人将情况上报大队提请立案,分局于当天批准立案并指定徐君波和龙正安作为本案的承办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承办人自2014年12月8日开始调查,至2

2、014年12月18日结束,经现场勘测、询问有关当事人和收集相关资料,已基本查清违法事实,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你公司用地位于蓬街镇新民村下至里一条河东约264米、二区村道南约57米的水田之中,经委托浙江省测绘大队台州测绘工程处现场勘测和本机关确认:违法用地面积1369平方米,建筑占地1352平方米,建筑面积1663平方米。四址范围界限:东、西、北至自屋墙外皮;南与台州市尚士工贸有限公司相邻以墙中为界。至调查结束时止,2014年12月13日~15日当事人已将北面的1-3号简易铁皮厂房拆除,现已建成使用厂房为1-1、1-

3、2、1-4、1-5号4个厂房,总用地面积122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212平方米,建筑面积1523平方米,并已硬化道路、绿化并投入使用。该用地属蓬街镇新民村集体的基本农田54平方米、耕地1315平方米第3页共4页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位于蓬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1.路桥区纪委出具的《中央巡视组信访接待导访单》(顺序号:8270030)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台州市飞博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

4、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对当事人企业法人身份证明1份,以及对被询问人卢国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搞建设的事实情况。4.浙江省测绘大队台州测绘工程处出具的《勘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用地情况。5.对当事人违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地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情况。6.我分局规划耕保科和地籍科出具的局部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地类权属确认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坐落位置、土地地类、土地权属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7

5、.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占用土地建设情况。根据上述事实,本机关于2014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书。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台州市飞博塑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第3页共4页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6、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7、四十条关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第一条关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

8、路桥区每平方米3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69平方米土地。第3页共4页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对于违反蓬街镇土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