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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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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研究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定性情 唐某、李某、蒋某、林某等四人为某镇党政领导,2009年8月,该镇一公司需建设一仓储基地,唐某等人明知某村11组地块中2块为基本农田,9块为其他用地,且明知镇政府无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仍超越权限,多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商量决策,将该地块从农民手中流转出租给该公司用于堆料场建设,并积极推动村委与涉地村民就土地流转出租做工作,将9.6亩基本农田、33.2亩其他用地转让给该企业作仓储基地。2011年10月经群众举报,案发。土地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企业因堆料场选址错误无法正常生产,导致停产半年。 二、分歧意见 问题一: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
2、,是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等人违反土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性质,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等人明知无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而超越权限,造成基本农田被破坏的严重损失后果,唐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徇私的情节,应当按《刑法》第397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问题二:是否应当追究唐某等四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等人违反土地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土地性质,虽然主观上是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建设,也没有收受企业一分钱,行为人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并且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3、而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立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那么上述四人就应当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滥用职权行为虽然是镇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后决定实施的,也不存在行为人在操纵、胁迫、欺骗之下作出决定的行为,在表决中都是自由决定而持赞成意见的,因此除明确持反对意见者不成立犯罪外,其他赞成者应当属于滥用职权犯罪的共犯,唐某等人应以滥用职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判断唐某等人行为性质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对照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逐一分析。 问题一:是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唐某等人构成滥用职
4、权罪。理由如下: 1.唐某等人不存在徇私舞弊情节。《刑法》第410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观要件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
5、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本案中,唐某等人明知无权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将基本农田等土地作为企业仓储用地,而批准企业占用,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但因该案未发现唐某等人存有徇私舞弊行为,不符合该罪主观要件标准,不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2.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达不到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刑法规定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的;导致耕地大量荒芜或毁坏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造成恶劣影响等等。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
6、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规定:(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情 唐某、李某、蒋某、林某等四人为某镇党政
7、领导,2009年8月,该镇一公司需建设一仓储基地,唐某等人明知某村11组地块中2块为基本农田,9块为其他用地,且明知镇政府无权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仍超越权限,多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商量决策,将该地块从农民手中流转出租给该公司用于堆料场建设,并积极推动村委与涉地村民就土地流转出租做工作,将9.6亩基本农田、33.2亩其他用地转让给该企业作仓储基地。2011年10月经群众举报,案发。土地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企业因堆料场选址错误无法正常生产,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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