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主体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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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信托计划主体间的关系  信托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实际上就是银行借用信托公司平台,建立单一信托计划,然后再通过银行渠道向客户销售,由此使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资金。在这一操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银行与个人客户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二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当然还有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以及信托关系的保管关系和担保关系。  一、投资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  规范银行和投资人之间的

2、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为理财协议。因此投资人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投资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之中,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

3、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应该直接约束投资人和信托公司。但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通常约定信托合同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存在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商业银行在与信托公司形成信托法律关系之时,银行就从理财计划项下的受托人转变为了信托协议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四、信托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  信托公司接受商业银行委托后,将信托资金借贷给借款人就形成了一种借贷法律关系

4、。信托计划期满后,信托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用之后将信托资金和收益返还给银行,信托计划终止,银行受到信托公司返还的信托资金后,按照与客户事先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然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给理财产品客户,理财计划终止。  综上对信托理财产品操作过程中法律关系之分析,一旦产生纠纷我们都如下几条路径:  如果信托过程中发生纠纷,我们可以直接以信托公司为被告,因为信托合同可以直接约束投资人和信托公司。但是银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实际上是扮演者实际委托人的角色,实践当中信托公司往往会以合同相对性来对抗或者主张将银行追加为原告进行诉讼已达到对其有利之目的。目的-通过

5、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如果银行在信托计划过程中起着信托资金实际管理者的角色,银行只是借用信托公司的平台和名义进行信托贷款,我们可以直接以银行和信托公司为共同被告。  或者我们可以直接根据我们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以银行为被告起诉,同时追加信托公司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  试析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摘要]经济法主体主要有三类

6、:政府经济调控主体、社会经济中间层主体和市场主体,三者之间存在着多层交错、互相作用的关系。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三类主体各得其位,各尽其能,在动态中实现关系的平衡与和谐。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关系  中国经济法发展到今天,还不能算一个很成熟的学科,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经法主体的范围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经济法主体问题之所以杂不仅因为经济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而且因为经济法各类主体之间存在着多层交互的复杂关系。本文试就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一粗浅分析

7、。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关于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即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它是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和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1];有的认为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权益的国家机

8、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内部分支机构,以及公民和个人[2];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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