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doc

浅谈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doc

ID:10946945

大小:3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9

浅谈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doc_第1页
浅谈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doc_第2页
浅谈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doc_第3页
浅谈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doc_第4页
浅谈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论文关键词:工会法 民法 利益交换 法人资格  论文摘要:工会法根植于民法,其对实质平等的追求不能否定民法的平等理念和对价原则。从民法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工会法的立法思想和制度安排,我们就会发现工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错乱的对价关系,工会的法人资格也存在严重缺陷。  “人人认为,在当代社会,集结个体利益的基本方式是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益团体。利益团体被界定为一种自愿组织,它们为竞争共同的利益而组成,并试图影响公共决策。”[1]在西方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

2、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2]我国工会法第二条宣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本条确定了工会的社团性质。尽管《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强调它的政治性,但谁也不能否认市场情境下中国工会的利益团体性,它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其基本职能。因此,在工会法上,中国工会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方面,工会作为会员群体利益表达的一个中介组织,承担着向政府和雇主反映、表达会员利益的重要作用,是劳动者群体有组织地参与和影响企业和政府决策的途径和方式。另一方面,在工会内

3、部,会员对其组织同样存在利益诉求的输入。那么,这两方面利益的实现在我国工会法上有切实地法制保障吗?下面就此从民法对价原则的角度主要对工会与雇主,工会与会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做一分析,兼对工会的法人资格略做探讨。  一、对价原则与社会交换理论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合同是商品交易的法律形式。在判定合同的效力上,英美合同法上有两个基本原则,一为“对价”原则,二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对价”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即合同无“

4、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在英国是“你给我什么我就给你什么”及许诺与许诺之间的交换。“允诺禁反言”适用于无偿合同,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是指根据诚信原则,允诺人所作的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而须加以强制执行。在工会法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双向和有偿性。  在工会和会员之间,会员以付费的方式换取工会的维权服务。在工会和雇主之间,对价关系主要表现在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中。  民法上对价概念的社会学语言乃是社会交换。社会交换理论产生于上世纪

5、50年代末的美国,是针对结构主义和人类学提出的一种社会学理论。该理论以个人为研究主体,认为“人与人之间所有的接触都以给予和回报等值这一图式为基础”。用著名社会学家霍曼斯的话说“人的需要是通过他人满足的”,一切社会行为都是一种交换。社会交换即行动者以自己所拥有的某种“资源”作为“代价”,从其他行动者那里换取某种“报酬”的社会互动过程。[3]其中,行动者一方所拥有、或能够支配的“资源”和行动者另一方对换取这些“资源”所付的“报酬”即社会交换的内容。对于社会交换,布劳以散漫论述的形式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4]①理性原则(RationalityPr

6、inciple)。由于交换是一种以期待回报和换取回报为目的的行动,因此参与交换过程的行动者与精于计算的“理性经济人”6模型有很大类似之处,他们按照“行动=价值×可能性”公式来从事各项行动。②互惠原则(ReciprocityPrinciple)。布劳假定为继续得到收益而彼此互惠的需要是社会互动的“启动机制”。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旦发生社会交换,受惠一方就必须承担和履行回报义务;一旦破坏和违反了互惠规范,交换过程也就自行中止,甚至会导致冲突。③公正原则(JusticePrinciple)。它对既定的交换关系中报酬与代价的比例所作的社会规定,直接

7、制约着人们报酬期待的程度。④边际效用原则(MarginalUtilityPrinciple)。人们从事某一特定行为得到的报酬越多,则该行动的价值越小,并且他们越不可能从事此活动。⑤不均衡原则(ImbalancePrinciple)。在社会单位中,某些交换关系越是稳定和均衡,其他交换关系就越可能变得不均衡和不稳定。  工会与雇主,工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典型的社会交换的特征。首先,工会与雇主之间的搏弈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交换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动机、方式和过程均符合社会交换的模式。比如,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工会承诺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不组织罢工,

8、以换取雇主在其他条款上作出让步的约定,这就是和平条款。各国法律多认可此种和平条款具有这样一种效力,即工会承担一种和平义务。假如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举行罢工,不管是基于何种目的均构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