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新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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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新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中政大发[2003]92号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教学改革会议精神,实现“一人多课,多人一课”的改革目标;满足学生扩大知识面的需求,增加我校的总课程门数,鼓励教师开设新课程,依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开设新课程应当本着以下原则进行:(一)有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二)鼓励引进校外和国外大学课程,其中优先考虑综合性课程、边缘性学科课程、交叉学科课程。对本校有关学科形成支撑,符合我校多科性大学的发展战略。不提倡开设分科过细的课程。(三)鼓励开设开发型课程。第二条开

2、设新课程包括以下三类:(一)改造型课程,即对于现有课程内容更新1/3以上,并改变课程名称的课程。(二)引进型课程,即从校外和国外引进的我校未开设的课程。(三)开发型课程,即国内外均未开设的课程。第三条开设新课程的条件和要求:(一)申报开设新课程的教师须具有副高职称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二)引进课程必须同时引进教材,引进国外课程的应当优先引进国内已经翻译的教材或者原文教材,鼓励使用双语教学。(三)申报引进型课程中,开设综合性、边缘性和交叉性课程须有完整的课程结构和知识体系。申报人须提供本人相关研究成果或提供详细讲义。(四)引进的课程须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独立的学科知识结构。申

3、报人须提供本人相关研究成果。引进难度较大的课程可以先行设立课题组,教务处予以立项资助。(五)新课程必须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独立的知识结构体系,有一定的知识含量,能给学生一定学程(18—36课时、1—2学分、一个学期完成,特殊情况下9—18课时、1学分,半个学期完成)的课程。(六)新课程的开设应在授课方式和手段上有所突破,鼓励引进相应配套的先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第四条申报开设新课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面向本学院的新开课程由各学院自行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面向全校的新开课程由各院、部、所、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申报,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审核。(二)申报人向所在院、部、所、中心

4、领取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新课程开设申请书》。《申请书》可复制或上校园网下载。(三)各院、部、所、中心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初步审查、开设新课程条件的初步考核及开设新课程可行性的初步论证。(四)各院、部、所、中心将初审后的《申请书》一式10份送教务处教研科。(五)校学术委员会对开设新课程的教师进行资格评审,对申请开设新课的现有条件进行考核,对开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公布评审结果。第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日期:2003年4月24日)附:中国政法大学新课程开设申请书中国政法大学新课程开设申请书课程名称---------------------所属单位

5、---------------------申请教师---------------------联系电话---------------------新课程所属范围:□改造型    □引进型 □开发型年月日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行政职务所从事专业主要教学工作简历主要研究成果新课名称课时开课对象(全校学生或某专业学生)英文名称课程内容简介(包括开课目的、设想及预期效果)新课程的建设情况引进教材简介教学方法与手段介绍开课计划所在单位审查意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专家组评审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学校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按表内栏目和有关规定的内容填写并打印

6、,可附另页。二、课程所属范围用“√”选择。三、“引进教材简介”一栏只供“引进型课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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