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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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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每个人所应得的”法哲学诠释 一引“给每个人所应得的”法哲学诠释 一引“给每个人所应得的”法哲学诠释 一引“给每个人所应得的”法哲学诠释 一引“给每个人所应得的”法哲学诠释 一引“给每个人所应得的”法哲学诠释 一引“给每个人所应得的”法哲学诠释 一引言 古往今来对正义的探讨可谓多矣,“没有别的问题被如此激烈地争论过;没有别的问题令人类为之付出过那么多血泪;也没有别的问题令从柏拉图直到康德的那么多卓越思想家对之冥思苦想;而时至今日,此问题仍一如既往地没有答案。”[1]本文无意于梳理辨析众
2、多关于正义的定义,仅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经典正义观做一些剖析:“给每个人所应得的”。西塞罗最先提出这种关于正义的定义,“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2],西塞罗之后,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对正义的定义是:“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对正义的界定是:“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4]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描述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2]。
3、 众所周知,关于正义,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提出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著名划分。前者适用于公法领域,处理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后者适用于私法领域,处理个体之间的关系。[5]“给每个人所应得的”正内含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其著作《法哲学》里提出法理念三大要素:正义,合目的性和确定性。他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但平等只具有形式意义,因为有两个问题正义不能作答,即,相同和不同的标准是什
4、么以及怎样对待相同和不同的情况。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只有借助于法的另一个理念即合目的性。[6]合目的性要求法律的个别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如果把拉德布鲁赫法理念看成广义的正义,那么,他的平等理念就是狭义正义中的形式正义,而合目的性就是实质正义。“给每个人应得的”,就是以目的性为视角的实质正义。为了真正实现这种实质正义,面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这样一个关于正义的经典定义,我们应该严肃认真地予以对待。因为“给每个人所应得的”这个定义并不是不言自明的,这个句子里的每一个词都值得分析:什么是“给”?“每个人”的涵义是
5、什么?怎么界定“所应得的”?本文尝试从法哲学视角对“给每个人所应得的”这个经典定义做一些诠释。 二关于“给” 首先是谁“给”。即正义由谁分配。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传统契约论正是从应然层面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传统契约论的一个主旨是寻求国家与法律的合法性,其与正义主题的相关性在于,正义由谁给予才是合法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尤其体现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著作中。霍布斯在其伟大著作《利维坦》中描述了一个可怕的“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他说:“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
6、。”[7]在这种战争状态下,“是不可能联盟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7]。因为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一个权威来决定正义的分配。为了过和平的生活,为了正义的分配,就有了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7]从霍布斯的论述可以看出,在
7、霍布斯看来,在最高层面上,由社会成员让渡出私权利而组成的主权国家最有资格决定其成员的利益分配。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8]。在这种状态中,同样没有一个权威能够决定正义的分配,因此,“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相互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8]。但这种自然状态有三种缺陷:“这种状态下虽有自然法,但没有一种确定的规定
8、了的、众所周知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人们自己每个人都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决,使其得到应有执行。”[9]因此,在这种自然状态下,虽有自然法,但人们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还是得不到保障。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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