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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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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驳回,判决书 篇一:杨安泽与曹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哈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杨安泽,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曹永华,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泽与被告曹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泽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XX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
2、解,原告杨安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安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安泽负担。 审判员卓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森巴提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货物买卖合同判决书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买卖合同,驳回,判决书 篇一:杨安泽与曹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哈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杨安泽,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曹永华,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泽与被告曹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泽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XX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杨安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安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安泽负担。 审判员卓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森巴提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货物买卖合同判决书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篇一:张xx与
5、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xx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源民二初字第7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男1954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八一路200号院11号楼2单元7号。 委托代理人刘x,河南省长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
6、理人赵xx,xx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xx,xx公司职员。 原告张xx与被告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7、 原告张xx诉称:XX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银基女人街1层1-c28号商铺,价款元,合同约定XX年9月30日,交房后180日内由被告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房款元,维修基金7517元,但被告迟迟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同时,由于被告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原告所购商铺通道两侧增设电梯,给街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使原告及同一街区的很多业主商铺至今无人问津,空置2年多。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具状起诉,请求解除双方所签商品房没买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已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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