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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判决书,未清算,驳回》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伙协议判决书,未清算,驳回 篇一:吴小梅与张建祥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深中法民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祥。委托代理人王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梅。委托代理人颜飞龙,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建祥因与被上诉人吴小梅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XX)深龙法民一初
2、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祥于XX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张建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辉辉 代理审判员陈俊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
3、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代理审判员唐国林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易静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未签书面协议时合伙人退伙的处理 连江法院:论未签书面协议时合伙人退伙的处理 XX-10-2715:37:49 【要点提示】个人合伙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合伙人提出退伙,原则上应准许,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
4、案情】 原告郑某钗,男,193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 被告谢某运,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被告熊某桃,男,193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原告
5、郑某钗和被告谢某运、熊某桃对合伙成立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三人各自出资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即按照2:2:1比例出资。XX年11月14日,原告将其投资款20万元交给被告谢某运保管,被告谢某运出具收条一份交原告执存;但被告谢某运和熊某桃均未出资。XX年11月2日,原告和被告谢某运出面承租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49号先施大厦月座6C的房屋一套作为办公联络地点使用,租赁期至XX年11月2日止。该办公地点的日常开销,原告郑某钗和被告谢某运、熊某桃三人亦按照2:2:1的出资比例各自承担2万元、2万元和1万元并均已出资,该出资款
6、计5万元及帐目由原告郑某钗保管。被告熊某桃未保管合伙帐目。租赁期满后至今,原、被告三人未继续进行合伙经营,也未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和费用进行清算。XX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谢某运将原告的投资款20万元退还原告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本院于XX年12月24日作出(XX)连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于XX年1月18日再次诉至本院。 诉讼中,本院限期原告郑某钗和被告谢某运、熊某桃三人对合伙财产自行组织清算并提交书面清算结果;如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原
7、告郑某钗、被告谢某运应向本院提供合伙期间的帐目。之后,原、被告三人未在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在其保管的合伙财产5万元的帐目支出租金等票据,经本院组织清算,合伙期间共计支出元,原、被告三人均无异议,但被告熊某桃要求对剩余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并退还。被告谢某运明确表示其手中没有合伙帐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8、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郑某钗诉称:XX年11月14日,原告在被告谢某运、熊某桃的引诱下,口头协议成立项目投资引资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下略)50万元,由原告投资20万元,被告谢某运投资20万元,被告熊某桃投资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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