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

ID:30069863

大小:24.9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12-26

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_第1页
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_第2页
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_第3页
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_第4页
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_第5页
资源描述:

《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属于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成功案例  更多房产案件的诉讼技巧、应诉策略、司法政策、最新判决文书等,  可登陆江苏精英律师网查看庄荣华律师发布的最新文章。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鼓民一初字第2909号  原告陈某,女,1954年生,汉族,南京工艺厂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54年生,汉族,南京石矿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曹某,男,1978年生,汉族,南

2、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凤台南路。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王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判决书,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属于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成功案例  更多房产案件的诉讼技巧、应诉策略、司法政策、最新

3、判决文书等,  可登陆江苏精英律师网查看庄荣华律师发布的最新文章。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鼓民一初字第2909号  原告陈某,女,1954年生,汉族,南京工艺厂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54年生,汉族,南京石矿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曹某,男,1978年生,汉族,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凤台南路。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王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4、终结。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XX年夫妻双方购置了位于鼓楼区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XX年初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私下协商,利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套取现金,双方进行虚假买卖,同时曹某也承诺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约XX0元。  XX年4月21日,被告王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卖给被告曹某,并于同年4月2

5、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曹某将房屋抵押权涤除后,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给出卖人,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王某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被告曹某辩称,两被告的所有交易都是按照正常程序,没有伪造舞弊之处,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王某一人名下,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

6、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1982年3月8日结婚。本案讼争房屋凤凰西街系王某于XX年6月29日向案外人购买取得使用权,同年9月26日向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改房购买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由于王某向曹某借款,为偿还借款,二被告商议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曹某名下,曹某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并使用该笔贷款,王某所借欠款予以抵消。XX年4月21日,王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与曹某签订买卖合同,将诉争房产出卖给曹某,房屋售价元。XX年5月,曹某以讼争房屋作为抵

7、押向交通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贷款元,XX年6月3日该笔贷款划至王某的帐户。XX年6月4日,王某将存有元贷款的存折交于曹某,曹某出具借条。同日,曹某给付王某15000元人民币,但对于该款项性质双方有争议。王某称15000元系将讼争房屋借  给曹某抵押贷款元使用的好处费;曹某称15000元系王某向其所借的借款。同年6月24日期间,曹某分十二次将元现金取走并占有使用,此后由曹某按月归还贷款。审理中,两被告均认可除元贷款外,其余XX00元房款曹某未实际支付,讼争房屋过户至被告曹某名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