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规〔2018〕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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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埔府规〔2018〕6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

2、反映。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8日(联系人:吴捷峰,联系电话:82111905、13825137233)—12—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强化各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协调联动,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穗发改

3、〔2017〕9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三旧”改造项目;(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4、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12—(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五)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六)列入国家、省、市、区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第四条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其中:(一)社会事业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其他类型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五条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各园区管理

5、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  (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节点计划。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12—第六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拟订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区重点建

6、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  第七条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一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印发执行。第八条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在年度计划内增加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增

7、补列入当年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第九条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又同时拟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上应当注明“拟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市申报要求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第十条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及其实施情况。—12—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各项目按隶属关系、行业类别、所在区域优先顺序,确定一个区职能部门(或街镇、园区)为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8、。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项目建设,督促落实项目年度投资任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牵头的重点建设项目负总责。各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印发后一个月内,会同项目业主单位针对项目工程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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