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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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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府规字〔2018〕1号市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苏府〔2005〕12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对《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苏府〔2005〕121号)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41—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确
2、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先行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二、对《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5〕1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三点中“(三)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的,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举报电话:9652
3、0”修改为“交通服务热线:96196”。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三、对《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贯彻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办法及全市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87号)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6〕6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2016〕52号)和《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苏府〔2006〕26号
4、),特制定本实施意见。”—41—(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列入财政预算。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省和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补助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民办学校要在现有的经当地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杂费,不得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四、对《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67号)作出修改:(一)将第二部分第(二)点中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二)删除第三部分中的“(六)‘五小’车辆养路费统收统支,定额返还,剔除征收成本后,所收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4
6、1—五、对《关于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86号)作出修改:(一)将第三部分“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第(一)点中的“《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违章行为记分考核办法》”修改为“《江苏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二)将第四部分“考核结果与经营权挂钩”,第(二)点中的“3.因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到期后被收回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继续通过定额有偿出让结合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新的经营者。”修改为“3.因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到期后被收回的
7、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继续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新的经营者。”(三)将“六、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六、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六、对《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苏府〔2009〕65号)作出修改:(一)将第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中的“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修改为“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二)将第八条修改为“西塘河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利局审查同意。未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的,建设
8、单位不得开工建设。”—41—七、对《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规字〔2010〕15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三点中“(二)对非法组客等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删除“六、举报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的电话是:110、96196、96520。”中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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