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规字〔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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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府规字〔2013〕4号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9-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

2、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对市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通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占比合理提升,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二、适用范围鼓励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形:(一)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

3、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9-(二)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属于政府专项整治“关停并转”范畴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利用的工业用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低效

4、利用和城乡规划已作调整的建设用地;村镇撤并后,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被撤并村镇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镇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四)城乡一体化专项规划已明确将移建的农村居民用地;已经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内的村庄用地等。三、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监察、农办、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土地储备和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

5、局,负责制定实施计划,协调日常工作事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四、政策措施(一)妥善处置闲置土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9-1.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不按时开工的,并经认定为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对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按时开工的,属地政府应尽快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如确实无法解决的,报市政府批

6、准后,可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作适当补偿,补偿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二)鼓励盘活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回购。(1)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度要对辖区内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科学制定企业用地回购计划。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对照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土地利用和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的认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近年来的产值和上缴税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以单位工业用地近三年行业平均产值和单位工业用地近三年行业平均上

7、缴税收为基准,确定本辖区内的具体标准。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利用的工业用地是指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达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25%以上,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建设利用的工业用地。(2)对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市政府《关于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9-32号)规定,可指定全资国有公司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筹集专项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企业用地回购工作。回购企业用地涉及的税费,可参照因规划不符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减

8、免。如企业用地被回购后企业还需继续生产经营,投资规模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由各地政府安排企业进驻高标准厂房或迁入适当的工业园区。(3)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达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25%以上的工业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建设使用,经属地政府批准,可以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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