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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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

2、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18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

3、%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

4、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18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一亿元

5、人民币。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第八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第九条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一)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

6、担保,并与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二)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第十条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其职责包括:(一)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18(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四)审议、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坏帐。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

7、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社保所应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人力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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