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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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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点:(1)对人的适用范围。该法适用的消费者首先必须是个体社会成员,即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成为该法保护的消费者。个体社会成员不限于直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的人,还包括该商品的其他使用者。其次,消费者必须是进行生活消费的人,而不是进行生产性消费的人。(2)对行为的适用范围。能适用本法的消费行为必须是生活消费,生产消费行为不能适用该法。(对农民
2、的特定生产消费行为给予特别保护,适用该法)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3.股东出资的方式(1)出资方式: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不同出质方式的要求:第一,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3、的规定办理。第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4.子公司、分公司的概念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持有,或者依照协议而被其他公司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法律责任:尽管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名称、意思、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母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对称,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首总公司管辖的分
4、支机构。法律责任: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机关,一般只设经理职务。分公司在经营中其隶属的总公司的名义开展活动,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承担。5.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筹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大部分股份有限公司)(2)募集设立:亦称见渐次设立、招募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只有股份有
5、限公司)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2对商品价格作虚假表示。3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4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予告知。5对商品的质量作与人误解的虚假表示。7.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分类(1)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
6、合同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3)两者之间分类: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8.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1)附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2)附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9.合同生效的条件(1)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即当事人之间产生双方在合同中表示的效果
7、意思。(2)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通说认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此为一个有效的合同应具备的一般生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8.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务,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2)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应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们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
8、行为的权利。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或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情况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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