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质押股权流动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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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质押股权流动性分析报告股权质押融资即出质人以托管挂牌公司股权设定担保,从银行(信托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或自然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融资担保方式。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难以体现、交投不活跃,这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存在“变现难”的问题,本文就非上市公司质押股权的流动性作出分析,提出促进质押股权流动性的相关建议。一、股权质押的相关流程(一)正常股权质押流程《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对托管挂牌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托管挂牌企业股东与银行达成股权质押意向后,须提交股权质押申请书、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以及企业股东会决议、政府批准文件等,在中心和工商部门办理质

2、押担保登记手续。在银行实现债权或双方达成协议解除质押担保合同后,双方到中心和工商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注销手续。《股权质押协议》明确了双方股权质押担保的法律关系。其中,借款人提供股权作为担保标的,银行参照一定标准,按照一定质押比例向出质人发放资金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中,银行与借款人就股权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权的利率和期限、担保期间、质押股权的数量和金额、质押担保的范围等事项作出约定,即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对股权质押的办理、退出程序、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作出事先约定。-10-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将《股权质押协议》办理协议公证手续,并取得强制执行公证书,在企业不能按期

3、清偿主债权的情况下,银行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正常情况下,质押协议期限届满,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双方办理股权质押注销手续,走完履约情况下的股权质押手续。出质人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登记1.质押双方质押登记申请书;2.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质押协议;4.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授权文件中心办理股权质押手续,锁定质押股权并出具股权质押预登记通知单质押双方根据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1.质押双方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股权质押预登记通知书;3.其他相关授权文件。质押双方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二)违约情形下的股权质押流程在企业违约情形

4、下,即借款人出现债权届满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形,银行通常会在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措施,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包括,依据《股权质押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司法冻结借款人质押股权,或根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相关资产。-10-贷款协议、质押协议期限届满,借款企业不能还本付息借款人违约质权人诉至法院查封出质人股权法院判决司法强制执行股权拍卖、评估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民事裁决结果,决定启用拍卖程序,对前期冻结股权指定拍卖机构、评估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举行拍卖后将拍卖所得优先清偿银行债权。一、阻碍质押股权流动性的

5、相关问题(一)政策限制。中心经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后,市场股权交易实行T+5交易,并禁止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市场股权交易非常不活跃。(二)交易对接机制。-10-区域性私募市场交易的非公开性,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股权质押及后续处置等股权衍生业务难以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另外,市场缺少一个金融资源大量聚集、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交流的大宗股权交易平台,市场衍生服务功能的缺失导致股权交易成本相对较高。这主要表现在:缺失专业、透明的股权定价机制,股权价值难以公正体现;资金供给方(上市公司、并购基金

6、等)不明确,缺少收购意向的联络机制;融资需求信息与贷款需求信息对接,仍处于一对一的寻找和洽谈模式,融资效率不高等。(三)股权质押的复杂性。结合股权质押融资实际,相对于股权,银行在担保物的选择中更多地倾向于选择存款、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担保物。出于风险防控和企业业绩不良的考虑,银行通常会要求融资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担保物,因此,围绕同一单贷款开展的担保体系中,担保形式不仅包括信用担保,还包括房产、土地、设备等物的担保,股权质押则更多地以反担保的形式出现,即股权质押多用于为债务人主债权的担保方提供担保,此时股权质押仅对主债权的担保起到辅助作用。另

7、外,如借款企业因诉讼纠纷引发司法机关对质押股权的多轮查封冻结,这往往表明借款企业债主较多,债务问题较为严重。这无疑增加了质押股权处置的复杂性,加大质押股权流动性的难度。三、促进质押股权流动性的相关建议(一)建立“投连贷”股权质押模式在源头上,中心牵头引导商业银行和符合一定条件的VC/PE建立密切的“投连贷”合作模式。对于PE已投资或拟投资的企业,商业银行发放短期贷款,并以股权质押加PE股权保购和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为主要担保措施的业务模式,其中:1.股权质押,是指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股权质押给银行;2.-10-PE股权保购,是指商业银行、PE

8、/VC、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四方签署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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