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质押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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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股权质押问题分析国有股即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法律法规、办法、政策鼓励企业融资,其中,以股权质押方式来获得资金也在提倡之列。同时,国家为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一般公司遵照执行即可。然而,因国有股性质上具有国有的特殊性,为防止

2、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指定了相对比较严格的规定来规制国有股权质押行为。下面,我们将针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问题分别进行分析。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1.1应注意的问题及履行的程序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企[2001]6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1.1质押的目的:作为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

3、发行企业债券质押,除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1.1.2质押的时间:国有股股东单位在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进行质押,如果国有股股东作为发起人股东,那么其所持有的股权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1.1.3质押的担保对象、资金用途:9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对象。并且,由于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

4、用于买卖股票。1.1.4质押股份的数量: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1.1.5应该履行的程序: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1.1.6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质押协议副本、资金使用及还

5、款计划、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另外,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权质押,还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1.2出现纠纷后的处理方式1.2.1协议转让财企[2001]6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后,不能清偿时,质押股权变现清偿的规定如下:1.2.1.1国有股用

6、于质押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时清偿债务。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1.2.1.2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同时,协议转让时还要遵循国有股权转让的报批程序、评估作价、公平公开等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91.2.2法院拍卖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加

7、强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企[2001]656号文《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拍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2.2.1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前10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国有股拍卖公告。1.2.2.2国有股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评估结果确定后,评估机构应当在股权拍卖前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国有股东授权

8、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1.2.2.3对国有股拍卖的保留价,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当严格保密。第一次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第三次拍卖最高应价仍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机构应当中止国有股的拍卖。1.2.2.4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让国有股的条件。1.2.2.5拍卖成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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