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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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备忘事项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多,股权质押已逐步成为现代融资常用的担保方式,由于股权质押在实务操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较多,且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对应不同的规定,非法律专业人士难以了解其全貌。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就股权质押问题提岀以下法律分析意见,以飨亿诚客户。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吋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

2、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岀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备忘事项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多,股权质押已逐步成为现代融资常用的担保方式,由于股权质押在实务操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较多,且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对应不同的规定

3、,非法律专业人士难以了解其全貌。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就股权质押问题提岀以下法律分析意见,以飨亿诚客户。二、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吋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

4、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岀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担保法》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简称。为行文方便,以下仍釆用简称。2《物权法》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简称。为行文方便,以下仍釆用简称。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

5、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口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6、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如债务人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柑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此外,经股东同意对外岀质的股权,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

7、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规定:%1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权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

8、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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