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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芜湖市鸠江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芜湖市鸠江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二、承办机构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出项目需求,区民政局提供社会救助项目、救助信息。五、服务时限即办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电话: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0553-5855593)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服务指南一、办
2、理依据1.《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2.《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救〔2010〕78号)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
3、家庭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二、承办机构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三、服务对象公民四、申请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五、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4.婚姻证明。六、服务流程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各镇(街道办)递交申请;2.受理:居(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受各镇(街道办)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走访等形
4、式进行调查;3.审核:各镇(街道办)审核;4.认定:区民政局审查、认定;5.公示:区民政局经审核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名单发回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6.发放证明:向申请人发放低收入证明。七、服务时限25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电话: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0553-5855593)自然灾害救助服务工作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5、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二、承办机构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三、服务对象受灾地区居民四、申请条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居民五、申报材料救济对象提供申请书六、服务流程1.申请:由救济对象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受理: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入户了解情况,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材料提交镇(街道办);3.审核:各镇(街道办)收到救济对象的申请报告和村(居)委会调查公示报告后,到(社区)村复查。对符合程序、情况属实的上报;4.核准:区民政局核准;5.发放:区民政局核准后,通过“
7、一卡通”发放到户。七、服务时限30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0553-5855593)接受社会捐赠并公布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二、承办机构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1.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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