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受理后的许可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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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1:受理后的许可程序一、鉴定评审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式两份;(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二、上报发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发证机关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证。注意事项: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

3、效期满30日前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省局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一年。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按上述办理程序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上报发证机关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发证机关申请,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附2气体充装单位行

4、政许可申请书受理号:充装站标志钢印:申请单位:申请种类:介质种类: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混合气体()气体来源:外购□生产□许可类别:取证□换证□补证□增项□更名□更址□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式两份)提交资料目录(打“√”符号为提交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充装单位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气瓶档案、使

5、用登记表、检验协议□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原气体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原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质量管理手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注册地址充装站地址机构代码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办证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性质固定资产占地面积瓶库面积气瓶种类气瓶检验单位自有气瓶数气瓶检验数邮政编码电子信箱负责人情况姓名职务职称通讯电话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意见受理意见:经办人:受理时间:负责人:受理号:受理单位(印)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签收:充装单位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含汽车罐

6、车驾驶员押运员)情况—览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毕业学校专业操作证号充装单位设备仪器—览表设备仪器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出厂日期设备状态审批部门结论□具备条件评审结论□不具备条件评审机构负责人:(印)年月日安全监察审核经审核同意取证□换证□补证□增项□更名□更址□岗位责任人:年月日处室负责人:(印)年月日意见发证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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