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94学年度第10次(95年5月)行政会议纪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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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94學年度第10次(95年5月)行政會議紀錄(95年5月10日核定)時間:95年05月03日(星期三)下午1:30至3:30地點:外雙溪校區綜合大樓國際會議廳出席:馬君梅副校長趙維良教務長王超弘生務長曾惠中總務長陳立剛處長簡茂丁研務長黃兆強院長朱代院長廣興黃顯宗院長潘維大院長(請假,洪家殷教授代)邱永和院長李貴英主任祕書林政鴻主任洪碧珠主任丁原基館長江清水主任林炳文主任何希慧主任林遵遠主任譚彥主任吳添福主任陳啟峰主任列席:各學系主任(含語言中心、學程、進修學士班及法律專業碩士班)主席:劉兆玄校長記錄:俞玉鳳祕書壹、宣布開會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參、報告事項(各單位書面

2、報告存卷不附)肆、提案討論(各議案討論附件存卷)第一案案由:請討論「東吳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草案)。提案:教學資源中心何主任希慧說明:一、為因應大學法修正案業於94年12月28日總統令公布之第21條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做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以及教育部與本校對教學之重視,特就本校現行之「東吳大學教學優良獎勵辦法」予以檢視並修正,另提「東吳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草案,敬請討論。二、本案業已經95年4月24日業務會報通過,現提送行政會議進行討論,並於確定後報請校長核可後實施,原本校92年4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之「東吳大學

3、教學優良獎勵辦法」並停止適用。決議:通過新訂之「東吳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請在校務會議作一報告案;現行「東吳大學教學優良獎勵辦法」請提校務會議廢止。第二案案由:請修訂「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及新訂「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提案:人事室林主任政鴻說明:一、為使教師評審各項規定更符合實際之需要,建議修訂教師評審辦法。二、本次修訂之主要重點如下:(一)新增助理教授應限期升等並給予長期聘任:自本辦法修訂實施日起,新聘及現職之專任助理教授應於六年內升等為副教授。通過升等者,予以長期聘任;未通過升等者,第七年之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二)以博士學位聘為助理教授之教師,其博士論文

4、必須再辦理外審:配合教育部規定以博士學位新聘為助理教授之教師(或以碩士學位新聘為講師),必須將其博士論文送系外學者專家審查通過後,始可聘為助理教授並申請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三)新聘兼任教師須連續服務滿四個學期,始可辦理申請教師證書:配合前述(二)之規定,因兼任教師流動率高,且每次辦理著作外審所需人力與經費不貲,故對於兼任教師必須服務滿四個學期以上,且經學系評估同意後,始由學校為其辦理著作外審及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四)修訂三級教評會對於升等案件之評審方式:系教評會:各學系應訂定四項審查項目之具體量化標準,升等教師符合量化標準者,再由系教評會委員進行評分。評分時採參考點方式

5、給分,以委員心目中表現最好之教師為18分、表現最差之教師為6分、所有教師平均之表現為12分計,由委員依升等教師之實際表現,認為該教師應落在此三個參考點之何處位置,做為該教師之成績。院教評會:院教評會之評審方式由各學院自訂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項目之評量方式,其中研究項目之審查應再將升等教師之著作送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著作審查結果不考慮分數之高低,以是否獲得二位審查人「推薦」升等為通過之要件。校教評會:校教評會僅做程序審查,除非能提出足以動搖系、院教評會審查結果之具體事證,否則應尊重系、院教評會之決議通過其升等案。(五)將教師評審辦法中有關教師升等之各項規定,另訂「教師

6、升等審查作業要點」:因升等有關之規定相當繁瑣,為方便教師查詢及瞭解申請升等作業程序,故將申請升等有關之年資、著作、申請流程、三級教評會之評審作業等規定彙整另訂「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三、本案經行政會議討論後,將再提校務會議審議。四、檢附「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及「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草案,敬請討論。決議:請各院系主管將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與各教師溝通討論,於下週二前將意見送人事室彙整。有關教師評審辦法(母法)與審查作業要點(子法)有條文重複之問題,請人事室林主任會後請教法律系洪家殷教授修正。伍、散會東吳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94學年度第10次(95.

7、05.03)行政會議通過新修正辦法名稱及條文現行辦法名稱及條文說明條文異動東吳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東吳大學教學優良獎勵辦法比照「東吳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獎助辦法」更名第一條 宗旨東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肯定其在教學上的努力與貢獻,並提升本校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辦法。第一條 宗旨為肯定教師在教學上的努力與貢獻,並提升本校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辦法。說明本辦法之宗旨。保留原辦法宗旨及精神,僅做文字修正。第二條遴選組織規定本校教師教學獎勵每學年遴選一次,由教務會議代表選出八位專任教師與教務長共九名委員,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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