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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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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健康发展,有效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质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和奖励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教科技〔2012〕711号)、《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教科技〔2013〕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同创新中心,是指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建设,并得到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没有
2、得到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和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使命和目标任务,通过构建科学、规范、可行的考评指标体系,对协同创新中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第四条绩效考评以提升高校科技、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以重大使命的履行、重大目标的完成和体制改革的推进为重点,力争在要素共聚、责任共担、资源共享、难题共克、发展共进上有所突破,
3、通过考评有效加强中心运行的过程与目标管理。第五条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坚持目标考评与竞争考评相结合,重点考评与全面考评相结合,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第七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周期为4年。建设期内,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自主考评”;建设期内第3年6月底前,采取“组织考评”方式对各中心进行中期评估;建设期结束时(1个月内),采取“组织考评”方式对各中心建设期整体情况进行“验收考评”。第八条“自主考评”由协同创
4、新中心牵头高校负责,协同单位配合,协同创新中心负责提供考评所需原始资料。第九条实施“自主考评”抽验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对部分协同创新中心的“自主考评”进行抽验,建设期内每个协同创新中心至少抽验1次。第十条“组织考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组到协同创新中心现场进行。专家组由学术、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考评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专家不参加本单位牵头组建或本人参与的协同创新中心的考评。第十一条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由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三章考评办法第十二条绩效考评依据是:经过
5、省认定的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含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与各牵头高校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指标》。第十三条各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在自主考评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自评报告》(附件3)、《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指标及计分表》(附件1)、《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成效统计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第十四条自主考评的程序和内容由各协同创新中心参照本办法制订。组织考评的程序和内容包括:1、汇报答疑。参评单位向考评组汇报中心运行及管理情况
6、、资源共享和协同情况,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目标完成及综合效益情况等。考评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提出疑点问题,由参评单位进行解答。2、现场核查。考评组实地考察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情况,查阅相关资料。3、初步反馈。考评组将初步评价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改进建议对单位进行反馈,指导单位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第十五条考评专家组依据考评指标,通过记名方式对协同创新中心打分。考评成绩达到90分的为“优秀”等次,80分-89分的为“良好”等次,60分-79分的为“一般”等次,达不到60分的为“较差”等次。第十六条省抽验的自
7、主考评成绩以15%的权重计入验收考评成绩;中期评估成绩以30%的权重计入验收考评成绩;期末验收成绩以55%的权重计入验收考评成绩。第十七条考评专家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考评职责和权利,并对考评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评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考评结果应用第十八条组织考评完成后,专家组须形成每个协同创新中心的考评意见,包括总体评价、考评得分、存在的问题、改进的建议等。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报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馈考评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心
8、的亮点、改进工作的建议、具有推广价值的措施等。第十九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建设成效及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引导建设单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增强高校科研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第二十条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中期评估和期末验收考评成绩为“优秀”、“良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考评成绩为“较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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