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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春季: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时间:2010-07-2909:29 作者:李春季王翠翠 新闻来源:正义网 7月28日上午,“2010诉讼监督论坛”在北京拉开帷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此次论坛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及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协办。与会嘉宾将分别就“诉讼监督的理论思考”、“人大监督与诉讼监督”、“诉讼监督的难点与对策”、“诉讼监督的外部工作机制”、“诉讼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五个主题展开
2、研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参与了第四单元“诉讼监督的外部工作机制”的讨论。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发言人李春季: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干部 在现有刑事诉讼程序框架内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强制措施的适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违法羁押、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价值实现。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探索解决路径,建立系统的强制措施和强
3、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界定 强制措施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对人的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转移、毁灭证据、逃匿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
4、相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比较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适用批准机制,具有一定的操作规范性,而强制性侦查措施则规定的不具体,在运用的过程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往往被不当使用,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都体现出对人身和物的强制性、程序保障性和易侵权性的特点,所以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对二者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二、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强制措施决定权平行配置,缺乏必要的制衡。法律规定除
5、公安机关适用逮捕需经检察机关批准及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逮捕需由公安机关执行外,公检法三机关可以根据各自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独立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在权力制衡上公检法三机关体现一种平级性,即相互配合的直线结构,缺乏纵向的监督和制约,而且也没有一个独立的机关对强制措施行使统一的审批权。 第二,救济机制缺失,权利保护不到位。实务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侦查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往往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合理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对超期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可以提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但向哪个机关提出,提出的程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解除申请没有得到准许,当事人应该如何寻求救济,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就明文规定此类案件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但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而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也易受侵犯。 第三,强制措施缺失比例原则。强制措施比例原则指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2],我国法律规
7、定的强制措施从限制人身自由强度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拘留、逮捕羁押性强制措施;一类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中,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过于笼统,例如逮捕,只要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分罪行轻重一搬均作逮捕,拘留更是如此。 2.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拘传 法定拘传时间过短,导致在实践中被虚置。十二小时的拘传时间束缚了侦查机关讯问活动的开展,迫使侦查机关要么根本就不用拘传,要么采用更多的“变通”措
8、施来弥补讯问时间的不足,如连续拘传,拘传后不告知犯罪嫌疑人合法拘传的时间,或者在拘传证上不填写拘传到案时间、延后到案时间等规避时限的手段。除此之外,拘传的适用条件也未有明确规定。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弹性过大,不易把握和操作。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没有对取保候审设置具体标准,社会危险性无法明确界定,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实践中出现“滥用”和“该用不用”两个极端的原因。实践中,人保和财产保的适用混乱,在何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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