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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并完善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摘要我国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着法律功能趋于异化、比例原则缺失、程序性保障机制不完善等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监督机制以纠正和预防法律执行上的偏差、观念上的误区,应立足中国现实,在维持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总体格局的情况下,确立比例原则、强化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和程序性辩护机制。关键词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正确适用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的现实状况不容乐观,需得到有效改善。一、强制措施
2、和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现状(一)适用时存在法律功能发生异化现象9/9强制措施的诉讼功能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固有特征在于对合法诉讼活动的保障性和对程序违法的预防性,而不具有惩罚性。长期以来受“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影响,办案人员在强制措施诉讼功能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习惯于以惩罚犯罪为中心,不能从应有的层次上来正确认识强制措施的诉讼功能。1.适用拘传、监视居住存在变相羁押情况。拘传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对证据的突破,完成对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催跨,拘传作为强制到案的措施,被变相延长。有两种情形:一种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另一
3、种是把讯问的前段时间不计算入内。二是不能区别适用拘传与传唤。侦查机关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通常采取传唤措施,但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而是侦查部门以传唤通知书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的是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拘传作为我国刑诉法规定强制措施之一,是侦查部门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它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强制性。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条件规定得并不严密,因而造成侦查实践中出现了不能区别适用传唤与拘传的现象。9/9监视居住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相比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监视
4、居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很低。二是采用何种监视措施,在多大范围内监视,实践中操作混乱,并不统一。三是固定住所优先原则没有得到贯彻体现。司法实践中,不是固定住所优先,而是指定居所先行,甚至把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宾馆或酒店里,安排专人轮流看管,24小时监视,同吃同住。这就基本上无异于把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监视居住的法律功能被异化。2.拘留、逮捕被用作获取口供的主要途径。拘留逮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为查明案情、获取口供,拘留逮捕的适用率非常高,远远超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二是拘留逮捕合一现象普遍。为突破口供,往往把拘留作为逮捕的前置程序,拘留之后必逮捕,逮捕之
5、前必拘留。这样,拘留、逮捕作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功能被曲解。9/93.取保候审的适用并不只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结果。取保候审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取保候审被用作规避法律风险的策略。为完成立案指标,不够立案条件的案子立起来后,为降低风险,避开错误拘留、逮捕带来的刑事赔偿和错案责任追究,取保候审往往在此种情况下被采用。二是把取保候审作为与某些污点证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为快速顺利获取某些污点证人的证言,抛出条件如果对方如实提供证言,就同意对其取保候审。三是取保候审形式单一,存在收取高额保证金现象。四是在执行效果方面,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缺乏足
6、够的法律约束力,致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逃情况时常发生,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刑事诉讼法》第55条、56条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没收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无论罚款或没收都是司法处分的两种形式,但我国目前尚无有关适用司法处分的程序规定,因此实践中标准不一、操作混乱,不仅达不到完善保证责任的目的,反而对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刑事法律未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的刑事责任,没有给被取保候审人造成法律上的压力,只是简单规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而被取保候审人一旦脱逃,逮捕事实上也
7、无从实施。(二)适用中比例原则缺位比例原则要求国家在实现其职能和目标时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择则应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且所侵犯的私益与所保护的公益必须成比例。由于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比例原则的缺位,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的合理适用:一是过度依赖羁押性手段,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羁押的替代性手段很少使用,使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中出现不均衡,羁押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其他强制措施。二是由于没有明确罪行与羁押期限相适应的要求,侦查机关常以各种理由延长羁押期限,导致实践中出现最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