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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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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科技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大连科技学院。第三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学院办学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
2、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学院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一)办学层次:高等教育;(二)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6000人左右;(三)办学形式:以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第六条学院举办者:大连阳光世纪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智;法定地址: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滨港路888号;邮政编码:116052。第七条学院地址: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滨港路999-26号。邮政编码:116052。第八条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
3、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首届董事及其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产生,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7-11人组成。另聘若干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列席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该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一条董事长由学院举办者法人代表担任。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四年一届。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连任。董事任期内因故离任,应及时增补董事。增补董事就任前,原董事继续行使职责。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应由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4、行为能力并具有决策能力的公民担任。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变更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董事会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资金,审批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部长;(八)学院资产的处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5、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事会会议不成立,其所做出的决议无效;(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三)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程通知各董事,并提供董事会文件初稿;(四)董事会就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八款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就本章程第十四条第
6、九款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五)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交由董事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此时,提交委托书的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议。董事本人不出席董事会议,又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的,视为缺席。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六)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就某一事项采取董事签署文件的形式作出决定,代替董事会的会议;(七)董事会会议需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八)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
7、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第十六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聘任的院长应符合如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学院履行领导职责。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十七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负责学院日常管理,组织教育教学
8、、科学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和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部长人选;(五)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组织考核、并向董事会推荐需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行政干部;(七)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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