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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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科技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广东科技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广东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第三条学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第四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第五条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根据市场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第六条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定为9000人。第七条学科门类:学院以工学为主,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专业设置将根据区域经济社

2、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确定。第八条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育质量。面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九条学院举办者为东莞市南博科技有限公司。第十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一条学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十二条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注册机关是广

3、东省民政厅。第二章学院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组成第一届董事会;(二)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了解学院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举办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章学院董事会第十六条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审议和决定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

4、问题。董事会组成人员主要由学院举办者、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共7—9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须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一届董事由东莞市南博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第二届及以后各届的董事由上一届董事会推荐产生。各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董事会充分支持学院院长独立行使学院章程中赋予的职权,不干预学院的具体运作,保证学院面向社会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第十七条董事会职权及运作:(一)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二)制订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四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九)董事会以全体会议形式运作,每年开会不少于4次,议决相关事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对学院重大问题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所讨论事项,如涉及个别董事利益时,本人应予回避,但表决时本人仍可行使其表决权;(十)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第四章学院院长第十八条院长

6、是学院行政最高负责人,主持学院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工行使职权。第十九条院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民担任,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期满可以续聘。在任期内,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提前解聘院长,院长也可以提前辞职,提前解聘或提前辞职应在三个月前通知对方。第二十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维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容、校纪,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其职权和职责如下:(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汇报学院工作;(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拟订学院年度

7、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四)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学院规章制度;(五)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六)聘任与解聘学院教职员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组织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九)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学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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