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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3
《大理市财政局优质服务制度规范规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大理市财政局优质服务制度规范规定为改进财政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财政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政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定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二、适用范围限时办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一)对省财政厅、州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局党组交办的或局有
2、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则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时限规定的,按照高效、务实、便捷的原则进行办理。各科室应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呈送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在收到相关科室呈送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24(二)对重大、紧急事项,应遵守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原则。如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抗灾抢险、群体性上访、社会不稳定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在收到文件或相关电话起24小时内办理完毕,最迟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在向局领
3、导报告同意后先办理事项,事后补办补齐相关手续。(三)对一般性来访咨询或电话咨询,受理后即时答复或请相关科室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疑难问题,在请示汇报后,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四)如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交叉办理的情况,则由主办科室牵头在限时内办理完毕。(五)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答复作出相应的处理。以上五类事项,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向有关领导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结时限的原因和
4、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反馈服务对象。三、限时办结的责任人界定分(一)需办理的事项,如交办到相关科室办理,则相关科室具体经办人员及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24(二)在办理交办事项时,主办科室具体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三)需办理的事项,如呈送到分管领导,则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如分管领导外出,要请示主要领导后由指定其他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因各科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
5、才提出延期申请;(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服务对象。四、监督管理本局实施的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我局各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我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2282106 24大理市财政局优质服务承诺一、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二、首问负责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被前来办事人员询问到的工作人员。三、首问负责人责任:1、前来办事人员到局办理有关经费拨款、财务报批等事宜,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6、,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2、前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应主动告知与何部门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前来办事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大致内容记录下来,置于有关责任人的办公桌上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内容后应尽快与前来办事人员联系,了解并解决对方需办理的事项。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时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
7、报告,保证给对方答复。243、前来办事人员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本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4、首问负责人在接待前来办事人员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财政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四、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要求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财政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财政业务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五、对遵守首问负
8、责制,主动热情帮助前来办事人员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六、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前来办事人员的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2、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前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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