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公司治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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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与公司法人治理初探关键词:股权公司治理内容提要:从股东、股权认定和公司治理入手,探讨公司法人治理与股权之间的关系。股权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权问题是资本结构问题的一部分,也是资本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相关联的部分之一。本文研究了股权对公司法人治理的影响,探讨了规范股权的问题。一、股权与公司法人治理的框架股权是指股东依其对股份公司的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指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依法享有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即股东权益;另一方面是指股东必须承担的义务,即股东义务,本文中主要采用前者。股权不

2、仅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的高低、企业的财务目标能否实现、企业运营能否按照预算进行等等。还直接影响到公司法人治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通过合理地确定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经理人、职工等;以及代表各群体利益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责权利,从而使各个利益群体以及代表其利益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相互激励和监督,从而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组织制度安排。如果将范围缩小到股东单一群体,那么公司法人治理就是要规范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同的各个股东的责权利,进行激励和监督,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规范和维护以股东为代表的各利益相关者的权

3、益维护和增强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影响力。二、股权的认定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公司股东资格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些问题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涉及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该类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威胁到交易的安全和公司的稳定存续。(一)股东资格认定争议的产生原因.---认定股东资格要兼顾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投资人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条件是投资人需要履行的特定行为方式;相应的合法股东表现为实质性特征与形式性特征兼备,具体包括:(1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合法继受公司股份;(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6)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第(2)、(6)项特征具体体现了认定股东资格实质条件,第(1)、(3)、(4)、(5)项具体体现了认定股东资格形式条件。如果投资人能够同时满足这两类条件,并且这两类条件表现内容完全一致,就不会出现股东资格争议案件。现实情况是投资活动中这两类条件经常存在瑕疵,表现

5、内容发生矛盾冲突,所以产生诸如股东瑕疵出资、名实不符等现象,成为诱发股东资格争议案件的主要原因。法院对这些案件处理意见分歧很大,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与权威。(二)出资问题对股东资格的影响股东是基于出资产生的法律人格,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涉及法人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因素,比较复杂。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规定较为严格,而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股东出资问题主要表现为根本未

6、出资或瑕疵出资。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拒绝出资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合同成立而且生效后拒绝按约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投资者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是指无合法依据,无代价取得股份。瑕疵出资是指出资者没有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等出资,又称为出资缺陷。.---理论上出资有缺陷是属于投资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单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时,属于可以撤销的行为,一般由参与法律关系的各方内部解决,不受外部干预。因此出资缺陷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虽不受出资情况的影响,但其股权应受到限制。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

7、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无对价即无权利。公司法应规定限制出资缺陷股东的股权行使制度。合法出资的股东可以通过这个制度,制约出资缺陷股东,甚至将其除名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间接维护国家公司管理秩序。由公司而非立法者来判断是否需要保持有出资缺陷股东的资格,比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这种精神在域外各国立法中也有较多表现。我国也有相关立法,但主要局限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制度中。如果在《公司法》法典的修改中能补充、完善对出资缺陷股东的限制股权行使制度和除名制度,将有阻于全面、合理地解决股东出资缺陷问题。(三)欠缺书面证据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股东资

8、格形式条件是法律规定的投资人需要履行的特定行为方式,其物化形式是各种书面证据,例如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资格证明书、工商变更登记、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等等。法院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采用形式和实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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