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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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审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黑民规【2017】6号)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红岗区人民政府民

2、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或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负责全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审批工作。镇、街道要设立民政办公室或在便民服务大厅(公共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本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工作。22第三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编办、财政、人社、审计、统计、农业、扶贫、房产、医保、社保、市场监管、卫计、教育、税务、住建、公安、交通、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3、内,负责城乡低保的有关工作。第四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核和规范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保障标准第五条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区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六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红岗区常住户口并在本行政区居住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乡低保,已在保的要予以暂停或撤销:22(一)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相关部门介绍工作,且未自行寻找工作达3个月以上,或者

4、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介绍工作的;(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三)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对工作人员威胁恐吓的;(四)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15个月城乡低保标准的;(五)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中型以上农机具的;(六)拥有豪华住宅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七)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既得、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且承担

5、义务的;不主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履行义务的;22(八)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九)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拆迁赔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十)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十一)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十二)有贵重首饰、高档家电等非生活必需品和有奢侈性消费,或者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十三)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的,自处理之日起半年内不受理低保申请;(十四)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财产没收、经济处罚致使

6、家庭收入降低的;(十五)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镇(街道办事处),致使管理审批机关3个月无法与其联系的;(十六)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保障金的;22(十八)其它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另外,3种情形将暂停或取消低保1、在本区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对家庭情况无法查实的;2、一年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半年内购买非生活必需品总费用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的3、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或人员变动情况的第四章家庭成员的认定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

7、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依法收养的其他人员。虽具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但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有以下几类:(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22(三)依法服兵役的人员;(四)正在攻读研究生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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