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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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350元,实行差额补助。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三)拥有出租或自

2、营的商业门面、店铺。(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3、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

4、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获得低保的时间期限:对已获得低保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书面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

5、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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