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洁_防范“指尖上的风险”__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认定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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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美.WORD格式.整理防范“指尖上的风险”——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认定及反思付洁**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近期举办的中国互联网安全领袖峰会由中央网信办指导筹备的第一届中国互联网安全领袖峰会于2015年11月3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将首次提出“互联网安全新生态”议题,旨在建立互联网安全新秩序。以及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联合对话2015年12月1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华盛顿与美国司法部部长林奇、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约翰逊共同主持了首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等活动中,我国一再强调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体现了国家对于治理

2、网络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由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事件时有发生:“山西地震”事件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21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秦火火”事件、“环保董良杰”2013年,影响范围极大的“秦火火”事件和“环保董良杰”事件至今回想起来仍然记忆犹新。他们都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肆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用以谋取私利,最终,秦某被判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董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后被释放。以及濮阳幼儿园人贩子事件2015年6月1日,微信公众平台“微观濮阳”发布文章《太可怕了!濮阳县

3、陈村幼儿园发生的惊人一幕,濮阳的家长得注意了!》称有人贩子公然在幼儿园抢孩子,后被公安局证明信息不属实。等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中国古代“三人成虎”的故事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已经呈几何倍数增长的态势在大众身边发生着。仅仅是手指敲动键盘的刹那间,可能就是虚假信息蜂拥而至,使得社会秩序混乱不堪的起点。因此,治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刻不容缓。在此问题上,《刑法修正案(九)》给出了回应。《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该条文中包含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一、相关概念:信息网络和虚假信息(一)信息网络在修正

4、后的刑法条文中没有对信息网络进行规定,根据体系解释的要求,应当采取2013年9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范文.范例.指导完美.WORD格式.整理释》(下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二)虚假信息虚假信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以列举方式仅规定了“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四种情形。赵秉志教授认为,“虚假信息,是指不真实的信息,既包括虚构的不存在的信息,

5、也包括对真实信息篡改、加工、隐瞒之后的信息。虚假信息一般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赵秉志、徐文文:《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当代法学》,2014年第5期。张明楷教授认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张明楷:《刑法学》,2011年版,第932页。两位学者的论述可以综合起来对虚假信息的概念进行认定,虚假信息是指不真实的信息,既包括虚构的不存在的信息,也包括对真实信息篡改、加工、隐瞒之后的信息。并且在这里要严重篡改、加工、隐瞒,使其程度达到后信息已经完全背离原信息内容。陶

6、奕安:《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性质》,《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第87页。但在本文所叙述的范围仅限于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并非虚假信息的全部内涵。将虚假信息纳入条文中,可以防止在表述第二种行为方式时行为对象表述过于冗长,也可以使得罪名的表达更加简洁、明了。赵秉志、刘志伟、袁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及修改罪名的意见》,《法学杂志》2015年第10期,第7页。二、国内立法现状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行为有其他法规范加以规定。《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

7、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在《治安管理

8、处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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