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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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一、赖忠等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02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赖忠与被害人谢春生及夏慈秀等人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东坑村一荒山上赌博,被告人赖忠在赌博中输给被害人谢春生9500元,赖忠怀疑谢春生在赌博中作弊,遂回城邀请被告人李海、苏绍俊、徐旭明等人,携带砍刀返回赌博地。下午三时许,赖忠等人在沙河镇公路上与被害人谢春生、夏慈秀等人相遇。赖忠要求谢春生退回输掉的9500元,遭到谢春生拒绝,赖忠等人遂持刀朝谢春生的头部、肩部、腿部砍,夏慈秀等人见状遂凑足9500元交于赖忠一伙,赖忠

2、收钱后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春生的损伤是轻伤甲级,伤残八级。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肯定了被告人对于砍伤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否认成立抢劫罪。因被告人赖忠等“索回的财物仅是自己输掉的赌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一审判决,区检察院进行抗诉,认为“被告人赖忠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二审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二审审理认为赖忠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准许检察院撤诉,因为“为索取输掉的赌资,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

3、,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裁判要旨裁判要旨认为,“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包括:1.从犯罪客体看,赌博是违法行为,通过赌博的前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占有也不能享有所有权,因此被告人未侵害被害人的所有权。赌资是赃款,依法应没收上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在被有权机关没收钱,还不能视为国家财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未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2.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赖忠等人认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仍属于自己

4、。由于赌资未被有权机关扣押、没收,被告人当然不认为赌资归国家所有。所以被告人美誉非法占有目的。3.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看,本案被告人是采用暴力强行索回赌资,该习惯文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相比,差异明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相当罪名和刑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是故意伤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4.从社会效果看,被告人赖忠等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资野兽法律保护,这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但同时承认如果是第三人抢劫赌资的黑吃黑

5、则是另一回事。二、问题的所在在上述案例中,在判断被害人使用暴力抢回赌资是否是抢劫上,判决以“为索回输掉的赌资”,否定“不法占有目的”,而否定抢劫罪的成立。判旨对此进行了详细地论述,“为索回赌资”之所以可以否定“不法占有目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对赌资只是占有,在法律上并无所有权;赌资作为赃款是国家所有,但在国家没收前,很难承认国家的所有权。因此,被告人不侵犯他人或国家的所有权,被告人自身认为还具有所有权,以此否认“非法占有目的”。撇开具体的结论不谈,该结论的判断方法就值得商榷。1.财产罪的保护法

6、益首先,所有权人是否可以采取非法手段从占有人处取回财物?这涉及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案例采取的是我国的传统通说,即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除挪用型犯罪外,其他其他犯罪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对所有权整体的侵犯。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车版社2000年版,第504页按照该思路,所有权人可任意抢回有所有权但在他人的占有之下的财物。其次,赌资不能为私人所有,是否表示其占有可以被所有权人或第三人任意侵害?所有权说认为,财产必须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

7、法律禁止私人所有、持有的物品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宜定位财产罪,因所保护的不是财产所有权。所有者就算采取不合法手段取回自己的财物,也不是构成抢劫(盗窃)等财产犯罪。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20页按照该学说,赌资属于非法原因给付之财物,没有民法上的所有权,以抢劫手段侵夺这些财物没有侵害财产罪法益,不可能构成财产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本案中构成故意伤害罪。赌资、贿赂等不法给付之财物,假币等犯罪组成或形成之物,盗抢得到的

8、赃物,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因为没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则任何人可任意偷抢而不构成财产犯罪(可能构成非财产犯罪)。如此,刑法上占有没有意义,财产秩序荡然无存。法律上禁止所有之物可任意非法流动,国家收回这些物品的难度加大。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方面,国内外存在较大的正义。德国主要有“法律上的财产说和”经济上的财产说”以及两者的折衷说。日本主要有“所有权”和“占有说”以及各种“中间说”。我国学界也有较大的分歧。后文将具体探讨。2.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判决和判旨都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否定抢劫罪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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