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意义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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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意义  杨宽永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  1、中华法系的特点:  成文法(律)与案例(例)相结合,律例并行、以例补律,是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化的文化古城,我国的古代法律文化也很发达。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案例与成文法一样,有着很久的历史。当然,案例也不同于判例。中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而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在古代,案例或者判例称为“比附援

2、引”或在“比附断案”。但是,要明白一点,在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案例只是一个补充法律的左右,“科学日新月异,社会进化迅速与法学思潮之推陈出新,有限之成文法典,诚不足以适应裁判之需要,为保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与统一决定编篡判例,供全国各级法院遵循,始足以适应时代要求”  2、中华法系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  从秦朝开始,我国就出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直到清朝,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真正出现案例是秦朝,在秦代流行“廷行事”(“事”指判例)、“行事比”,即比照、援

3、引判例处理案件。汉承秦制,《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唐律》中也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的规定。宋代则有“断例”,就是断狱的成例,并加以编篡。如北宋时期的《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崇宁断例》等,便成为宋代法律制度中普遍实行的以例断案的基本依据。明代实行律例并行,例是律的补充。清代还有“成案”(即案例)可以援引比附。清代保留的包括《刀笔精华》在内的不少实判专集就是一些著名法官所写的判词和案例。《法律》规定:“律无正条,则比附科断”。清末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判例制度有了发展。北洋政府

4、时期,由于既没有大规模立法,又不沿用清末法律,所以当时的大理院(即最高法院)创制了大量判例,成为各级法院处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先例”。《法院编制法》明文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  二、我国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1、我国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指导性案例在新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发挥作用。无论是建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件批复的形式发布的文件,还是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刑事案例,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年来发布的数百个典型案例,加之最高人民法院或下属单位编辑的各类案例,都属于指导性案例。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已经建立了案例

5、指导制度。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一制度不够规范化,发布的典型案例没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或者说法律界并没有形成主动、自觉运用指导性案例的习惯和氛围。同时,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如指导性案例编选、确认程序的正规化、指导性案例效力的确定、如何把握指导性案例运用技巧等,都使人感到还不敢说我国已真正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  2、未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因....  一方面,我们国家幅员广阔,民族较多,各地的生活习俗等等都有很大的区别,这导致了很多相同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情况。这符合哲学上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的理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政策法的特征比较明显,法律法规的表述不尽详

6、细,不同的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同时,还有一部分学者固守于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案例指导制度缺乏包容性等拒绝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  社会发展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包罗万象、有求必应、尽善尽美的法律只能是人们纯真而完美的梦想。无限而复杂的社会存在表明,立法永远是一个“逼近完美而无法达到完美”的过程。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无限而复杂的社会是无法被有限和确定的法律所穷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制定法所表现出的滞后性在所难免。而案例指导制度蕴涵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价值:  1、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7、;  这几年法院的案件激增.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特别是在新的诉讼费办法实施之后,但是我们的司法力量和资源还不足以应付这种局面。  按照制定法的审判模式,法官审理每个案件时,首先都需要给个案定性,然后对号入座地寻找法条,再就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裁判。如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则只需要找出相似的案例即可判决,减少了必要的重复劳动,既节省了精力又保证了判决的精确性。以案例为依据,法官裁判案件时驾轻就熟,大大缩短做出宣判的时间。作为依据的案例既是生效定案,说明经得起上诉、重审的“锤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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