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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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2017年3月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范围和对象为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

2、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四、受理机构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浦县范围的项目由合浦县房产管理部门受理。五、决定机构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浦县范围的项目由合浦县房产管理部门决定。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

3、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抵押的项目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并签署抵押物转让同意书;5.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八、申请材料目录(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请登录“北海房地产”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下载);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以上证件的相应附件(复印件);3.在建工程评估报告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4、25%以上的证明材料,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原件);4.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备案意见》(原件)5.商品房预售方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包括预售楼盘的具体信息表、分类表,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6.抵押情况说明(原件)。注: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抵押物转让同意书》(原件)及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合同(复印件)、抵押登记机构产权限制查询证明(原件);7.《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原件);8.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备案或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9.《北海

5、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结算)证明》(复印件)。注:1.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报的企业信息、企业人员情况、申报楼盘的具体信息必须上网公示。请到“北海房地产”网站(网址www.beihaire.gov.cn)的“数据采集”入口录入相关信息(网站技术咨询电话:2031726)。3.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全区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购销合同》向市住建局和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4.以上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均为一份,复印件规格和原件大小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证、变更申请材料

6、1.申请报告(原件);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4.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抵押情况说明(原件)。注: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抵押物转让同意书》(原件)及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合同(复印件)、抵押登记机构产权限制查询证明(原件);6.以下(一)、(二)、(三)类材料中相应申报的其中一类申报材料。注:1.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以上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均为一份,复印件规格和原件大小一致。(一)合证及申请面积、栋套数变更需增加以下材料:1.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2.提交新增、变更预售楼盘的具体信息表、分类表;3.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备案意见》(原件);4.变更已批准预售楼盘的,出具变更楼盘未销售的保证书,新增楼栋需提交施工进度证明材料(原件)。(二)申请预售监管帐号变更需增加以下材料:1.开发经营企业与原来预售监管银行及监理机构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终止协议书》(原件)协议书须载明:楼盘名称、帐号、终止日期、原监管帐号的资金发生额、资金使用去向及金额、监管情况、余额(余额须直接转入新的监管帐号)2.开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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