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性质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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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权性质之探究[摘要]从延续后代的角度出发,生育权是每个自然人都应享有的基木权利,这是毫无争议的。只是生育权的实现条件、方式的特殊性,导致生育权的性质存在争论。其实,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山于生育权实现的相对性及受到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导致人们将生育权的实现误解为生育权的享有。[关键词]生育权;人格权;生育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7-117-1一、生育权性质生育在医学上指自然人以自然规律或人工授精的方法受孕、怀胎、分娩,以及通过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抚育后代。自然人所拥有的是否生育、生育子女的数量及如何生育等的决定权就是生育权。生育

2、权作为口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已获得共识。但生育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学术界对此分歧较大,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种观点: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周叶屮学者认为,生育权作为广义的宪法权利,和人权一样,都是应然权利,而不是一个制度构建,其功能仅仅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是“社会个体主观的公权,具有防御性质,它只存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赵君君学者也赞同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观点,其认为“作为应然性权利的生育权,在成文法的国家无法直接获得保护。这导致,自然法上的应然性权利披上了实在法上实体性权利的外衣”。第二种观点:生育权是身份权。杨立新学者认为:“生育权从其属性方面看,应

3、当属于身份权。”樊林学者认为「'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范畴,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和妻子的特定的身份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产生,因此,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将其归入配偶权是合适的。”杨遂全学者也认为生育权本质上是一种基本的亲属权,具有很强的身份性。第三种观点:生育权是人格权。尤洪杰学者认为:“依据法的精神,生育权包扌舌在人格权Z中。”陈玉玲学者也赞同生育权是人格权,具体理由包括:生育权具备人格权的一切屈性,因为生育权属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另外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公民享有的生育权,不是因结婚的配偶身份而获得的”。所以她认为生育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固冇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人格属性。综上,木文

4、也赞同生育权属丁•人格权。二、生育权是人格权首先,与其将生育权属于确定为人权还不如将生育权确定为民事权利之人格权。人权属性的应然性,决定了其在成文法国家如果不将其纳入实体法,那么该权利在司法实践屮将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加之,我国尚无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如果将生育权纳入人权范畴,那么一旦被侵犯,将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其次,生育权是人格权,取得并不以配偶关系为基础。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生育权的享有与生育权的实现是两回事。而在现实中,由于生育权的特殊性,对生育权在实现的条件和方式上限制较多,致使我们将生育权常态和典型的实现方式误认为生育权的享有。之所以对生育权的实现限定于配偶间,是基于一国公序良

5、俗和确保社会关系稳定的要求,也是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家庭这一社会组织和谐健全的发展。同时在相关的国际、国内立法中也体现了生育权是人格权这一属性。如《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冃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我国《人口与计划牛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从这两个法律中我们可以得出生育权的主体不限于夫妇还包括个人,无论其是否结婚,因为实现生育权的方式不限于婚姻这一种方式。同时生育权是男性与女性共享且平等拥有的权利。另外,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

6、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这条我们也可以得出,生育权的取得不以婚姻缔结为必要条件。如果生育权是身份权,那么没有无配偶身份也就无法取得生育权,无生育权而生育子女就属于违法,按此逻辑,非婚生子女还能取得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法律地位吗?最后,生育权是男性与女性都享有的人格权,而且具有平等性。由于生育权的实现一般依赖于男女两性的相互配合,加上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往往通过女性的身体来实现,所以虽然生育权具有人格权所具有的绝对性,但因其特殊性,生育权的相对性也更明显。这种平等性、相对性的特征,导致生育权的实现往往伴随着权利的冲突,如女性不生育的权利与男性生育的权利冲突、女性生育的权利与男性不生育的权利相冲突,而这种

7、权利的冲突具有平等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侵权、价值优先与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应该平等保护,因而无法通过强制任何一方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困境。这种困境在立法层面尚无完美的技术可规制,但实践中生育权冲突产生的纠纷不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口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以破裂,一方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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