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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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  一、现行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分析  随着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确立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的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双方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功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解;三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方式相比:一是增加了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二是将卫生行政处理的补偿改为卫生行政居间调解的民事赔偿;三是将诉讼解决方式明确为民事诉讼,这

2、一方面表明了《条例》的巨大进步,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行解决方式途径仍然存有缺陷,同时《条例》仅为行政法规,其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有违公正性,保障患者复制病历、封存档案等权利缺乏可操作性,赔偿标准方面也较低,明显体现部门保护主义色彩,这一切均呼吁加快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法步伐,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一)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单一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立法之价值取向上采民事法性质,贯穿了平等地处理医疗纠纷的理念,致力于追求公平与正义。应该说立法价值的根本转变是《条例》的最大进步。不过遗憾的是它毕竟属于

3、行政立法,仍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行业保护的痕迹,过分考虑医疗机构的福利性质,仍旧采取单一的限额赔偿原则。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在现代社会高于其他一切权利已成为共识。世界各国的医疗立法,对患者因医疗行为所受损害,所采用的原则基本都是“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因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从而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未曾发生的状态”。历史表明,违背法的伦理的法律、法规是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实践表明,正因为忽视了中国的国情和法律要义,致使医疗损害赔偿产生了法律适用的混乱。  (二)医疗损害鉴定存在问题....  鉴定不公是多年来医疗损害赔

4、偿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新华社在2003年8月报道了贵州的医学会组织专家对《条例》实施一年来,99例曾经被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竟然有50例得以“翻案”。(秦亚洲:“医疗事故为何一半翻案”,《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22日,第B1版)。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学会地位不独立。《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行使。依照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地方医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由于医学会的编制、办公用房、

5、办公设备、启动经费和办公经费缺失,基本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内办公,在人员、财产上不独立。故在人、财、物上与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脱钩。其中立性与独立性也大打折扣。而专家鉴定组又是在医学会的组织下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本身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这种鉴定中立的可信程度是令人置疑的。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无法中立。依据卫生部2002年7月19日第30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各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

6、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践中具备上述条件的专家同被鉴定医院之间大多是“同行加近邻”的关系,[i]另外,上述专家普遍缺乏法学知识,不能从损害参与度上客观的分析医方的责任,其制作的鉴定报告要么不够成事故,要么结论模棱两可,无方从法理上说服当事人。....  3、鉴定程序的启动缺乏可操作性。《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包括二种方式,其一为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其二为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

7、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从而限制了一方当事人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权利,损害了患方的利益。在患者认为医方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医方予以否认,拒绝与其共同提请鉴定的情形下,按《条例》规定,患方只能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子以处理,向其提出鉴定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只有经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才移交医学会子以鉴定。而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完全可能基于各种考虑,把该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做出不需要提交鉴定的决定。显然,此决定难以使

8、患方信服,于是,患方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唯一的办法是将医方告上法院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这将与《条例》所标榜的及时、便民的原则背道而驰。  (三)医疗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不合理  如同上文所述,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要参照《条例》的规定,而《条例》的标准比《人损解释》的标准要低的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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