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选论文)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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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若干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适用范围、赔偿数额标准等规定仍有不少值得商榷和探讨之处,理论界亦未有定论,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不便;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导致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法律基于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害的事实直接配置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上的利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是直接配置性而不是惩罚性或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受害人人身权利被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害的情形;受害人近亲属的请求权范围应当扩大;法律应当增设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以

2、弥补具体人格权的不足;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由法官根据法定参照因素自由裁量决定;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上无须考虑能否执行的问题;[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直接配置性一般人格权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日益重视对自身精神权利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日益增多即是其显著表现之一。近年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不断地深入。但由于精神损害自身的特点,理论界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适用范围等诸多问题上仍未有统一的观点。民事审判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与做法。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3、简称<解释>),对上述有关问题在司法上作出规定。但是,在我们看来,该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仍然具有可探讨性。因此,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作些宏观上的探讨,以求教于理论界同仁。16一、精神损害及相关概念在论述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前,首先有必要明确精神损害及相关概念。由于各国立法对精神损害鲜有直接规定,故各种学说纷纷出现,莫衷一是。虽然,学者皆认同精神损害是相对于财产上损害的一个概念,如我国学者刘士国所讲,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又可称为非财产利益损害。[1]但各学者的具体表述,亦未尽一致。[2]前注各学者虽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对精神损害下了定义。

4、但在笔者看来,都有不足之处:其一,未揭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其二,未指明精神损害产生的缘由。因此,笔者以为较为完整的精神损害概念应当为: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导致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害,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上的不圆满状态。精神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受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害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害。除了精神痛苦以外,忧虑、绝望、失意、怨愤、悲伤、缺乏生趣等皆为其表现形式。[3]精神损害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1)无形性,它不像物的损毁,可让外人凭

5、感觉直接感知;(2)非金钱性,精神损害是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结果,与人身权利相似,亦没有直接的物质内容,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由此,则所谓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以为即是指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基于他人不法侵害受害人人身权利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其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的事实,提出的要求加害人以合理手段对之进行的救济。这种救济是权利主体通过民事审判判决的手段进行的。所谓合理手段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财产赔偿等民事救济方式。在我们看来,停止侵害等财产赔偿以外的民事救济方式是第一性的,财产赔偿是第二性的。法院只有在财产赔偿以外的手段无法实现回复功能时,才会应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

6、请求判令加害人以财产赔偿的手段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由法院直接配置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上的利益即精神损害赔偿金。16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一)通说及检讨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赔偿说。赔偿说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一种金钱赔偿。曾隆兴所讲:慰抚金是指对财产权以外的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上损害,给付相当的金额,以赔偿损害之谓。[4]即是此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首先,从民事责任的目的来看。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通过采用合理的回复原状的救济手段,使受害人因受他人不法侵害而受损的权利回复至圆满状态。财产赔偿

7、并不能实现上述目的。因为人身权利同财产权利是非同质的,在性质上有根本差异。无论多少数额的金钱都无法使受损的人身权利回复如初。例如,在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一案[5]中,虽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经济赔偿以外,另支付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在笔者看来,纵然是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亦无法真正抚平原告由此所造成的精神创伤。原告对美容的恐惧心理,由容颜变损而导致的自卑感觉,恐怕穷其一生亦挥之不去。其次,从量上来分析。精神损害如前所说,具有无形性和非金钱性的特点,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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