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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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串讲点21:担保物权内部的优先次序一、法定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二、自愿登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担解79条) 1、留置权 大于 登记的法定抵押权 大于 质押权 大于 未

2、登记的抵押权2、登记的自愿抵押权与质押权以两者的设立先后顺序定优先。3、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担解76条)串讲点22:合同的订立过程  例,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日前寄到;1月3日,乙想起自己在该出版社有一位编辑朋友,曾答应将该书送自己一套,故又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

3、限,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  问一,价目表的性质?  问二,1月2日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问三,1月3日取消订购信的性质,是否生效?何时生效?问四, 1月7日书寄出行为的性质?      问五,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串讲点23: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   1、不可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

4、20条第4款)    (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  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

5、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四、合同法对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宽  1、民通58条第5款,违反法律为无效,实践中对法律采广义解释;  2、合同法52条第5款,合同法仅限于违反狭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五、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合同54条第3款)  1、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  2、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酌情变更或撤销。六、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解释(合同61条、62条)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12条) 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合同61条)(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2)依合

6、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3、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合同解释方法串讲点24:合同法与消费者法中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交错运用一、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则(合同40条)   1、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2、符合合同法第53条的;3、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的;4、加重对方责任的;5、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二、消费者保护法中格式条款的规则(消法24条)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无效。串讲点25:几种在分类上易混淆的合同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7、  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合同。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1)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2)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    (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

8、产才构成善意取得;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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