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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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担保权的优先权A.一般性评述1.导言(a)优先权概念1.优先权概念是每一个成功的担保交易制度的核心。它是用来解决竞合求偿人对设保人资产所享权利的冲突的首要手段。这一概念体现在一套原则和规则中,这套原则和规则管辖着有担保债权人可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对一项担保资产所享权利的经济利益,而先于从同一设保人那里取得对该资产的权利的其他任何竞合求偿人。2.要理解优先权概念的逻辑和限度,最好以一国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的普通法律为背景。在一些国家,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法律本身并不直接涉及一个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仅涉及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发生违约

2、时,债权人可得到针对其债务人的法院判决,然后只要占有并出售债务人的资产,以偿付法院确定的所欠金额即可。根据这些国家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普通法律,只有在竞合求偿人质疑债权人将其债务人的一笔或数笔资产变现的权利(即有必要确定两个以上求偿人当中哪一个对资产享有最大权利)时,才会产生优先权概念。在下述情形下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例如,债权人占有了在债务人房地上发现的资产,而该资产实际上可能属于第三人。3.但是,大多数国家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法律作了更为广泛的规定,对如何规范一个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这些国家,通常有两条一般原则管辖这些关系

3、。首先,法律通常规定,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均可占有和出售,以清偿任一债权人的胜诉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债务人的资产为其债权人的“共同抵押品”)。但是,如果其他债权人也获得了针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并参加占有,那么出售所得收益便用于偿付所有参加占有的债权人的债权。其次,如果出售资产所得资金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人的债权将相应缩减,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数额所占比例分享出售所得(即按比例分享)。4.虽然上一段提及的两条原则均为大多数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但这些国家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法律经过发展已经包括了其他原则。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国家,某些特定的债权人可以取得相对于其他债

4、权人的优先权。换言之,只有在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未同债务人约定优先权的情况下,这两条基本原则才管辖所有的债务人—债权人关系。5.债权人可采取几种方式约定优先权。例如,在许多国家,出卖人利用保留所有权等手段,防止某些资产成为所有债权人都可获得的共同抵押品的一部分。与此类似,在许多国家,出贷人可利用某种手段,例如附带赎回权的销售,将债务人的某些资产从共同抵押品中撤出。这样一来,这些债权人更有可能全额收回被欠的债务,因为对于以此类手段处理的资产,他们不必再同竞合V.08-54454(c)GZ040808040808*0854454*求偿人分享这些资产的经济价值。此

5、外,在大多数国家,某些债权人有权在为实现其债权而进行的出售所得收益的分配中取得优先权。之所以产生这一优先权,可能是因为法律确定了这种优先地位(如通常给予资产的修缮人、未获付款的资产出卖人和税务当局的优先地位),也可能是为取得债务人特定资产的担保权而订立了合同。在上述情形下,某些债权人有权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付款,这一权利直接提高了前一种债权人获得债权的全额偿付的可能性,因为竞合求偿人只有在优先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全额偿付后才能得到付款。管辖优先权的规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研究这些取得相对于竞合求偿人的优先权的办法所产生的各种后果。6.各国采用不同的综合办法来制定一

6、整套优先权规则。在一些国家,赋予这一概念的定义十分狭窄,仅指通过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而取得优先权的求偿人之间的竞争。在这些国家,优先权并不涉及所有权问题。若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涉及对债务人所拥有的一项或多项资产主张权利(特别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和随后收购债务人资产的人),他们之间的竞争通常不会定性为优先权冲突。这些竞争的解决办法首先是确定求偿人还是债务人对有关资产拥有所有权(参照财产法一般原则,如任何人转让给另一人的权利不得超出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的原则:自己所没有的就不能给予)。而且,在这些国家,通常只有在一债权人寻求通过将其债务人的资产变现而强制执行债权的

7、情况下,才会出现优先权问题。7.在另一些国家,优先权这一术语的范围较为宽泛,用来指对债务人的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求偿人之间的任何竞争,债务人的资产包括债务人占有的资产和债务人只有使用权的资产,即使债务人可能并未实际拥有(债务人的表面资产)。例如,在这些国家,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出卖人、债务人声称已向其出卖资产的第三人和对资产享有权利的买受人的胜诉债权人之间的冲突被定性为优先权冲突。此外,在这些国家,优先权的概念甚至还管辖着债务人违约之前竞合求偿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债权受让人和正在行使该债权的债权人之间的竞争被视为优先权竞争,即使债务人可能尚未对行使债权的债权

8、人违约。与此类似,如果两个有担保债权人与设保人约定在发生违约之前经请求而占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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